每經實習記者 白亞靜 發自深圳
日前,雅芳就其中國分公司在中國的商業賄賂行為,和美國司法部及證券交易委員會達成和解,繳納1.35億美元罰金。這意味著,自2008年起長達6年的海外賄賂調查以坐實雅芳行賄結束。
事實上,跨國企業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在華行賄。德普、史尼澤鋼鐵、朗訊、強生(99.51, -0.49, -0.49%)等企業等都曾卷入在華行賄丑聞,遭到美國制裁,但中國作為主要利益受損方,卻鮮見處罰行動。
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符啟林表示,“在中國行賄,根據屬地原則,我們肯定應該管。”
那么,是什么致使涉嫌在華行賄的跨國企業逃脫中國處罰?《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權威法學家和資深律師了解到,此類事件中的法律寬宥、證據難以落實、管轄權沖突等三方面因素是主要難題。
打擊行賄力度輕于受賄
據不完全統計,牽涉在華行賄的跨國企業有德普、史尼澤鋼鐵、艾利丹尼森、約克國際、朗訊、AGA、法如、ITT、強生、西門子(130.68, -0.18, -0.14%)、施耐德電氣、寶潔(81.13, -0.57, -0.70%)、沃爾瑪(78.01, -0.61, -0.78%)、百事可樂(85.37, -0.54, -0.63%)、輝瑞(29.43, -0.53, -1.77%)制藥、家樂福、IBM[微博](190.03, -1.23, -0.64%)、摩根士丹利(29.46, -0.61, -2.03%)、愛爾康等。
去年7月,當公安部宣布將組織偵辦葛蘭素史克(55.42, 0.13, 0.24%)(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蘭素史克)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時,葛蘭素史克立刻在其網站表示將全力配合中方調查。其之所以采取積極合作姿態,和中國的法律不無關系。
根據 《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阮齊林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介紹,中國一般是打擊受賄較嚴,行賄較寬,只有個別行賄案例會判10年,這主要是因為過去認為行賄方是被動的,不送禮沒法做事,雖然在立法時有考慮行賄方主動腐蝕公職人員的因素,設置最嚴重可判無期,但一般沒這么嚴格,總體而言,對行賄的打擊仍輕于受賄。
盡管我國法律對于制裁單位行賄的罰金沒有設置上限,但符啟林認為,實際上罰金很低,達不到國外那么高,因為國內外司法標準不一樣。
跨國行賄取證不易
據世界銀行[微博]估計,跨國公司每年向發展中國家出口金額的5%即500億美元至800億美元,都流向了當地官員。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介紹,他在多年代理經濟類訴訟中發現,一般企業一年會拿2%的營業額作為業務開拓費,這筆錢就包括了請客送禮。
雖然涉及行賄的金額極其龐大,但跨國企業的行賄手法隱蔽多樣,這造成了事實上的取證困難。
在眾多案件中,跨國企業的行賄不僅呈現規模化,利用咨詢公司或中介從事行賄,而且手法更加隱蔽,使用諸如廣告費、咨詢費、會議費等合理的支出項目進行掩蓋。
阮齊林認為,實際操作中其實不存在法律漏洞,關鍵是難以發現證據,判斷行賄與否有兩個條件,主觀有無獲取不正當利益,客觀有無輸送利益,只要發現了處理很簡單,但問題是,現在的行賄手段高明,很多都發現不了。
阮齊林特意舉例說,如果某企業給某高校捐款后成為校董,獲得推薦入學名額,那么該企業將這一名額送給某國家工作人員的子女后獲利,相關監管部門難以發現這其中的聯系。
符啟林也表示,實際案例中取證不易,行賄如果涉及海外結付,我國的司法機關要獲取證據是比較困難的。
商業賄賂案件管轄權沖突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國家機關介入調查前,無從得知商業賄賂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因此導致相關“監督檢查部門”與司法機關的管轄權產生沖突。
其中,屬于違法行為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辦法》等,由相關“監督檢查部門”管轄。屬于犯罪行為的適用《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由司法機關管轄。
此外,在司法機關內部,因涉案人員成分復雜,其管轄權也有沖突。根據《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解釋,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行賄案件由檢察機關處理,公司、企業人員行賄、受賄案件由公安機關處理。
據阮齊林介紹,在實際處理跨國公司行賄案件時,主要是公安機關來監管有問題的跨國企業,檢察院監管公職人員。
這意味著,不僅商業賄賂案件的管轄權存在爭議,同一案件中的受賄、行賄方很有可能會交由不同的機關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