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不發、發多少、發給誰”
危害崗位津貼“說不清、理還亂”
眾所周知,勞動保護的目的是為勞動者創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勞動工作條件,消除和預防勞動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傷亡、職業病和急性職業中毒,保障勞動者以健康的勞動力參加社會生產。
勞動保護著力于未來不發生事故,和生產條件、法律法規、重視程度均息息相關。 當下,經濟轉型升級,勞動力結構和生產環境發生著深刻變化和調整,農民工成為產業工人不可分割的部分,互聯網新業態從業者大量增加,人工智能進入生產線。一系列發展變化,讓勞動保護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然而,讓人們不得不正視的現實是,勞動保護與時代發展、生產實踐有不相適應的地方。盡管生產條件、生產工具飛躍發展,但是一些勞動保護用品用具尚在“舊時代”沒有更迭;關于勞動保護的一些法律法規,已不能滿足新型勞動者的需要。勞動保護能否成為職業安全的“守護神”,回應“時代之問”,考驗著各級政府部門以及各類企業,如何適應新常態,應對新挑戰,解決新問題。從今天起,本刊開設《勞動保護如何回答“時代之問”?》專欄,關注職工身邊的勞動保護問題,敬請關注。
本報訊 (記者楊學義)同樣關于職業危害崗位津貼的勞動爭議,卻分別得到支持勞動者和支持企業兩個截然相反的判決。
近日,記者從深圳市福田區維德法律服務中心了解到,由于國家尚未出臺具體的職業危害崗位津貼規定,他們援助的勞動者申請職業危害崗位津貼的兩個案件,情況相似,判決卻各異。
一案是,夏某從事機械工程師工作5年,由于工作環境中的嚴重噪音危害,在離職時主張每月300元的崗位津貼,得到珠海市中院的認可,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共計16500元。
另一個案件是,彭某從事有害物質工作,在與公司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中,主張崗位津貼,但佛山市中院以“彭某與用人單位在用工期間沒有對具體標準進行協商”為由,不予支持。
不僅僅是這兩個判決不一,記者調查發現,現實中,職業危害崗位津貼“發不發、發多少、發給誰”,均是“說不清理還亂”。
該法律服務中心辛鈞輝律師告訴記者,關于職業危害崗位津貼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兩個,一個是《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另一個是原勞動部、財政部1992年頒布的《關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制度的通知》,按照《通知》中“有毒作業分級”中的4個標準,津貼從0.9元/天到2元/天不等,顯然早已不適應現狀。
辛鈞輝梳理案件發現,有的仲裁委員會、法院按照上述1992年《通知》的標準支持勞動者;有的以沒有明確標準為由自由裁量,按照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的標準支持勞動者;有的認為職業危害津貼不屬于勞動報酬。辛鈞輝說,目前針對《職業病防治法》,并沒有配套的法規對津貼的發放范圍、標準、時間等細則進行明確,這讓用人單位不知如何發放,亦讓勞動者不知如何主張。此外,對不予發放職業危害崗位津貼的行為也沒有監督,該津貼制度在實踐中形同虛設。
對此,該服務中心曾經向國家安監總局提出建議,盡快研究出臺《職業危害崗位津貼管理辦法》,并得到了回應。安監總局表示,將在近期積極推動制定職業危害崗位津貼發放管理的相關規定。不過,7月,安監總局發布的《職業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到,“職業病危害廣泛分布于煤礦、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建材、化工等30余個行業領域……職業病危害底數不清,法規標準、信息監測、科學研究和技術支撐體系尚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