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不能“無照駕駛”
近年來,我國非銀行支付市場發展迅速。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明確對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實施準入管理。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危害較大,應加強管理,強化自律,杜絕“無照駕駛”等現象。
應該說,這些年來支付機構對推動支付服務創新、改進和提升支付服務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業務快速發展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違規經營、挪用客戶備付金等風險事件時有發生,部分機構未經許可違規從事支付業務,擾亂了金融秩序,客戶合法權益缺乏有效保障。這其中,未經許可從事支付業務又有三種情況:一是無證經營銀行卡收單核心業務;二是無證經營網絡支付業務;三是無證經營多用途預付卡發行與受理。
無證機構不受相關監管規定的約束,其直接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和預付卡發行,自行控制和支配相關資金,可能產生截留、挪用商戶資金的風險。現實中已發生多例無證機構挪用商戶結算資金或持卡人預付資金等風險事件。無證機構在商戶和客戶拓展、技術設施、終端機具、客戶信息管理等方面也缺乏保障措施,極易造成客戶信息泄露等風險。此外,無證機構為了搶占業務往往“無底線”競爭,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
2016年以來,央行會同13個部委制定并印發了《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專門組織開展風險專項整治,取得明顯成效。同時,央行對已經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也加強了管理。除通過分類評級加大機構市場退出壓力外,還通過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遵循“總量控制、結構優化、提高質量、有序發展”的原則,通過推動機構合并、調減業務范圍、注銷許可證等方式,增加市場退出渠道。目前,全國支付業務許可證已由271張下降為247張。
與此同時,司法機關也加大了對無證從事支付業務的打擊力度。不久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強調,非銀行機構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從事該業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不少準備從事支付業務的企業,通過投資并購來間接獲取進入市場的資格。近年來,支付市場發生的投資并購事件大大增多。參與投資并購的企業涉及地產、電器、電商等諸多領域,他們以“曲線救國”的方式進入支付市場,從事非銀行支付業務。如2014年12月,萬達集團與快錢公司簽署戰略投資協議,萬達獲得快錢控股權。而最近備受關注的美團點評,據報道稱,也于2016年9月完成對支付機構北京錢袋寶支付技術有限公司的全資并購。
未來,隨著備付金集中存管、“網聯”平臺上線,我國非銀行支付行業格局將在改革創新中加快調整,支付行業發展將繼續呈現復雜性與不確定性等特點。監管部門應進一步樹立“監管”權威,加強對支付行業的“嚴監管”和“強服務”;非銀行支付從業各方應進一步增強合規意識,杜絕“無照駕駛”,共同推動支付行業更加規范、健康、平穩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