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受到多方關注,關于要界定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口徑的呼聲不斷。
6月下旬,翁孟勇、熊群力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關注到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關于2017年中央決算的報告》等報告時,曾追問“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底數到底有多少?”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楊偉民近日在上海出席論壇時也表示,為嚴控隱性債務增量,中央正在研究制定相關辦法,要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相關金融企業問責。
記者從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處求證到,未來對于隱性債務的認定將實質重于形式,從“借、用、還”幾個環節判斷,重點在“還”這個環節,關鍵看還款資金是否利用財政資金。
他進一步解釋稱,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本來范圍非常清晰,類似一個“負面清單”管理,即在法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以任何形式舉借的任何債務都是隱性債務。但如果硬要有一個具體口徑,由于監管始終滯后于“創新”,則可能被一些地方規避。
地方隱性債務方式多樣
今年以來,中央對地方政府債務的強監管一如既往地保持高壓態勢。但是,地方隱性債務形式多、增速快,日益成為地方政府債務的關注焦點。一些地方政府通過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違規舉債,近期,棚改貸款也給地方隱性債務帶來隱憂。
此前,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要督促地方嚴格執行國家出臺的PPP、政府投資基金、政府購買服務等各項規范管理政策要求,防止地方政府把它異化為變相舉債的渠道。
今年4月,審計署公布的《2017年第四季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結果》顯示,5個省份的6個市縣通過違規出具承諾函、融資租賃、簽訂工程類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等方式變相舉債,形成政府隱性債務154.22億元。
另外,棚改貸款成為隱性債務的一大來源。記者注意到,財政部官網一篇名為《寧波專員辦:當前棚戶區改造工作面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文章顯示,棚戶區改造中面臨三大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是“債務化解壓力較大”。
文章指出,在中央“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積極穩妥化解存量隱性債務”的要求之下,再加上地方各級政府實施化解債務專項行動的目標任務,目前主要資金籌集于銀團貸款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棚戶區改造作為隱性債務的一大來源,成了地方政府重要攻堅對象。
上月公布的《國務院關于2017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顯示,2017年7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后,相關地區風險防范意識進一步增強,舉債沖動得到有效遏制,違規舉債問題明顯減少,目前債務風險正得到有序有效防控,但仍發現5個地區2017年8月以后違規舉債32.38億元,還有3個地區的地方政府違規提供擔保9.78億元。
需判斷是否用財政資金還款
多位接受采訪的專家認為,由于并沒有界定隱性債務的統一口徑,這是當前隱性債務的統計可能不準確的原因之一。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一份題為“關于加強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摸底審計”的建議提到,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對哪些債務應納入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尚無統一標準,各地僅根據自身需要向上級報送數據,數據缺乏權威性和監測意義。
但是,對于隱性債務的口徑界定,相關人士對此曾有過表述。財政部預算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隱性債務實際就是地方政府違法違規和變相舉借的債務。
全國政協委員肖鋼曾指出,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是指沒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但又需要由地方政府承擔最終償還責任的債務。這部分債務形式多樣,透明度差,債務風險高。
前述知情人士向記者表示,預算法等相關文件對于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有明確規定,發行債券是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唯一合法形式,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向誰舉借了多少債應該是清楚的!耙詡人負債打個比方,這需要討論是顯性債務或隱性債務嗎?”他特別強調,將來要重點關注其還款來源,觀察還款資金是否為財政資金。
記者注意到,財政部網站的《湖南專員辦關于防范金融風險的幾點思考》一文也指出,從理論上說,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判斷標準并不依據融資主體和融資途徑,而是看融資回報是否利用財政資金進行“兜底承諾”。因此,限制融資主體、控制融資途徑并不能有效管控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地方政府依然可以利用財政資金、通過各類金融“創新”輕易規避監管政策。
根據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新預算法條款,除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