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在江蘇南京召開證券投資者民事損害賠償救濟法律制度完善座談會。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席會議并講話。黃煒指出,證券市場投資者損害賠償制度完善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根本性工作,是實現對投資者保護的關鍵環節。做好這項工作,事關規范公正的市場秩序,事關市場恒久信心,對于切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化市場改革,促進市場發展,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會議討論認為,要立足于我國證券市場以散戶為主的投資者結構特點,針對中小投資者處于市場弱勢地位的實際情況,進行專門的制度安排,提供專門的法律保障。這項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要在一般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基礎上,從實際出發,充分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進一步完善相關各項制度機制,發揮好立法、司法、行政、市場等各方力量,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探索,共同努力,將證券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落到實處。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顧韜認為,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是一個綜合性、系統性問題,需要多元化解決糾紛的途徑。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證券領域,相當一部分投資人為個人,舉證能力有限,取證也難。從司法角度來說,可以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在證據標準方面也可以適當降低。
頂點財經首席宏觀分析師徐陽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證券領域的民事訴訟制度日趨完善,通過立法,旨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小投資者可以通過多種方法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協商解決、向主管機關投訴、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院的社會職能之一,法院有義務公平、依法地進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