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制定相關文件,明確了相關政策口徑。
中國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科技部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下稱負責人)30日表示,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一些企業生產布局和銷售市場逐步走向全球,其研發活動也隨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創新活動也成為企業研發創新的重要形式,不少企業要求將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納入加計扣除范圍。
負責人表示,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負責人指出,這一規定與委托境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是一致的,并非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特殊規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目的是引導和激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提高創新能力,推動中國經濟走上創新驅動發展的道路。對企業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進行適當的比例限制,體現了鼓勵境內研發為主、委托境外研發為輔的政策導向。
此外,中國還將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統一提高到75%。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發相關文件,明確了相關政策口徑: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記者 趙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