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末,保險公司2018年被下發監管的整體情況也日漸清晰。
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共有39家保險機構(保險公司、保險資管公司、保險集團)被銀保監會下發監管函(不含地方銀保監局籌備組、不含非公開監管函)。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銀保監會公開下發了47份監管函,這是自2013年以來,保險機構被公開下發監管函數量最多的一年。從下發監管函的原因來看,主要涉及產品設計存在問題、境外投資不合規、資金運用違規、電網銷銷售誤導等。
財險公司成領監管函“重災區”
各類保險機構中,今年被下發監管函的財險公司最多。
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39家險企中,有28家為財險公司。財險公司被下發監管函的主要原因為產品備案、設計存在問題。
從監管函內容來看,財險公司產品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產品命名不規范、條款表述不清晰、違反保險原理或保險法規定、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作明顯標示、條款適用標準引用錯誤、費率調整條件不明確、調整范圍無上限、險種分類錯誤等問題。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問題反映出部分公司在產品管理方面主體責任缺失,開發設計合規意識薄弱,產品管理制度不健全,產品開發創新機制不完善,甚至對保險產品本身保障功能理解不到位。”
從時間點來看,2月13日,針對備案產品不合規問題,保監會對19家財險公司集中下發監管函,要求各公司全面自查并認真整改,限制上報自查整改情況。引人關注的是,因為產品問題,共有11家財險公司被責令停止備案新產品。
例如,銀保監會隨機抽檢了某財險公司180個備案產品及相關材料,發現其中78個產品存在問題,問題數量合計143個,主要包括條款規定與保險法相違背、保險責任存在歧義、條款要素不完備、產品屬性分類不當、險種歸屬不當、命名不規范、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作明顯標示、附加險混入主險一同備案、精算報告要素不完備等問題。銀保監會要求該公司即停止使用問題產品。自監管函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禁止備案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農險產品除外)。
一家今年因產品問題被下發監管的農業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近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被下發監管后,公司管理層高度重視,已經就問題進行了整改。
除產品問題被下發監管之外,險資運用不規范也是財險公司“領”監管函的一大原因。今年6月28日,銀保監會連發4張監管函,提到4家財險公司在保險資金運用或保險資產管理業務方面存在的問題。
上述4家財險公司的具體問題包括: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管理不規范、股票投資執行控制不嚴格、未按規定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審計和投資決策機制不完善;委托投資不規范、未按規定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審計和內部管理工作不規范;超限額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超限額投資單一資產、未按規定進行監管報告和對外信息披露等。
壽險公司“吃”監管函 多因投資與電網銷違規
今年壽險公司被下發監管函主要是因為資金運用不合規與電銷違規。
頗有代表性的是,今年6月份銀保監會檢查發現某壽險公司資金運用存在四大問題:一是資金運用制度不健全。該公司未制定關于控制各類保險資產投資比例的制度,也未就投后管理工作制定系統的或者專門的管理制度。二是投資團隊人員不足。該公司股票投資經理、研究人員和交易人員等主要業務人員不足12人,股權投資團隊不足5人。三是未按規定開展投后管理。該公司未按監管規定強化投后管理,部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后管理檔案僅為根據基金管理人、信托受托人提供的季報、年報形成的制式報告,內容流于形式,要素不全。四是其他違規問題。該公司在上季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20%的情況下,開展股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部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未按規定報告關聯交易等情況。
此外,還有3家壽險公司因為境外投資業務違反規定而收到監管函。
電銷違規方面,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今年以來公司共有3家壽險公司因為電銷違規而被下發監管函。實際上,電銷違規屢禁不止,近期銀保監會就發現,某人身保險公司在電銷過程中存在夸大保險責任、虛假宣傳、銷售誤導等違規行為。(記者 蘇向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