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連發三文規范黃金市場
黃金資產管理產品僅限金融機構發起設立
近日,央行連發三文加強對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防范黃金市場風險。文件包括《關于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分別對黃金資產管理、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及黃金積存三方面業務進行了規范。
僅16家銀行黃金產品
可通過互聯網平臺代銷
相關規定明確了開展黃金相關業務的機構類型,黃金資管產品僅限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黃金積存業務僅限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開辦,且必須有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該業務納入資產負債表管理。
發起設立黃金資管產品的金融機構應向央行備案。其中,通過互聯網機構代銷其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含嘗試做市商)。
融360分析師表示,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公布的2017年度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名單,僅有16家銀行滿足條件。這意味著只有這16家銀行的黃金產品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代銷,大部分銀行的黃金產品都無法通過互聯網平臺代銷。
開辦黃金積存業務的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代銷該類產品的金融機構,應按要求備案。
三份文件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不符合黃金資管業務新規要求的金融機構,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不符合《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金融機構,2019年底前完成整改。
黃金積存業務
應滿足客戶提取黃金需求
上海黃金交易所和金融機構應當為每只黃金資管產品投資的實物黃金或黃金產品,開立獨立的黃金賬戶,專戶管理。
金融機構負責互聯網黃金產品的報價、黃金和資金的運用、產品推介說明的制作、提供黃金賬戶服務。金融機構不得將自身義務或責任轉移給互聯網代銷機構。
客戶積存的黃金可以從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處購買。黃金積存業務應當支持客戶提取實物黃金或將黃金賣出獲得相應的貨幣資金。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可參考上海黃金交易所價格或市場公允價格對黃金積存產品定價;央行要求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應建立黃金積存業務實物黃金備付管理制度,加強流動性管理,滿足客戶提取實物黃金的需求;同時要做好風險管理,選擇上海黃金交易所等黃金市場或委托具有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平盤。
代銷平臺: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
央行規定,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將代理銷售黃金資產管理產品這一事項用于宣傳本機構或其他機構的任何其他業務。
而代銷黃金產品的互聯網機構應滿足:1.公司法人在境內依法設立,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人員,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且必須實繳;2.具備互聯網行業許可證或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境內;3.未開展非法金融業務,近三年未受監管重大行政處罰。
記者注意到,包括黃金錢包等部分平臺在今年5月份央行發布相關意見稿后,就進行了增資工作。不過融360分析師指出,能達到3000萬元實繳資本門檻的平臺確實不多,眾多小型互聯網黃金銷售平臺被拒諸門外。
金融機構和代銷機構:均不得剛性兌付
央行規定,上海黃金交易所每月15日前應向央行報送黃金資管產品持有實物黃金的情況,并定期信披;黃金資管產品的開發機構和代銷機構也應進行信披,提示風險,保護投資者信息。
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實行投資者風險自擔原則。金融機構及代銷的互聯網機構不得對黃金資管產品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剛性兌付。
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黃金產品時,應當說明產品特性,提示相關風險;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開展業務前充分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
名詞解釋
黃金資產管理業務中的黃金產品,除了實物黃金,還包括以黃金賬戶記錄持有人持有黃金重量、價值和權益變化的產品,以及以黃金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
黃金積存業務,指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黃金賬戶,記錄客戶在一定時期內存入一定重量黃金的負債類業務。(記者 林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