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蘭州水污染事件引起巨大反響。反響源自一月前同是蘭州市政府對水污染的辟謠,前頭說水沒有污染是天氣變化造成的,緊接著改口說確有化工污染。2005年,哈爾濱也發生過水污染事件,先是蒙哄公眾,后是深刻道歉,那場風波至今讓人記憶猶新。類似事關民生的公共事件,前黑后明,前倨后恭,一些政府機構自己打自己的臉,自己把自己陷入被動和尷尬的事,近年見諸媒體太多。其實從法理上講,政府就是為人民辦事服務的國家機關,既然辦事,就有必辦的、能辦的,還有辦不了的。電視評論人楊禹有撰文說:政府對公眾應經常講“四件事”,一是“政府要做什么”,二是“政府應該做暫時還做不到什么”,三是“政府不應該做什么”,四是“政府希望公眾一起來做什么”。這說明政府不是萬能的,政府做什么和不做什么,都要有一個機制向公眾講清楚。事實上,我們常常第一件事講得多,后三件講得少,有講也往往底氣不足。形成這樣的情況,原因也多,關鍵還是怕公眾反感,怕上級不滿意,怕政府形象“不端正”、“不正面”。西方政治學有一個卓越的定理,叫“塔西佗”陷阱,說政府失去公信力時,無論說真話還是假話,公眾都認為是假話。辦事有路徑,講基礎,講時機,講輕重緩急,都有一定的規律性,辦不到的事,說了落不實效果更差。政府能辦到的,是“好”,暫時辦不到或不能辦的,也不能說就是“壞”。好事壞事,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公眾實事求是地講明白,讓大家了解、理解政府運作,進而支持政府把事辦得又多又好。千萬不要陷入“塔西佗”陷阱,或上演“狼來了”的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