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延琴
一直以來,商家廣稱“顧客就是上帝”、“顧客是我們的衣食父母”,但現實情況卻是“霸王條款”無處不在:禁止外帶酒水、設置包廂最低消費、收取開瓶費、月底流量清零、商品無質量問題概不退換……尤其是頻頻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讓人觸目驚心,這讓我們消費者不僅享受不到“上帝”的特殊,感受更多的則是擔憂,甚至憤怒。
在新經濟時代,建立以消費為主導的經濟社會,需以消費者權益保障為前提。3月15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修”后的“首秀”,很多新變化讓我們驚喜不已。從這天起,維權糾紛責任倒置,“霸王條款”明確叫停,所有商品都能“三包”,欺詐銷售退一賠三,網絡購物有了“后悔權”,消費者信息不得泄露,垃圾短信再不敢猖獗……這的確稱得上驚喜和福音,新消法體現了平等善待消費者與經營者,同時更加鮮明地向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理念,或許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還待完善,但相信我們廣大消費者離“上帝”會越來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