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魚予
中辦印發的《關于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明確提出,嚴格控制“一票否決”事項,不能動輒簽責任狀,變相向地方和基層推卸責任。各地從基層反映強烈的“痛點”入手,清理規范“一票否決”和簽訂責任狀事項,嚴防泛化濫用,向“責任甩鍋”說不。(中國紀檢監察報9月22日)
“一票否決”在現實生活中并不陌生。幾乎涵蓋了方方面面。從節能減排、食品安全、招商引資,乃至恪守孝道、遵守師德、體育活動、環境衛生等,仿佛沒有什么不能“一票否決”。從形式上來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規范性文件,甚至于領導講話等,都是“一票否決”政策發布的載體。誠然,通過一票否決與政績掛鉤,能變壓力為動力,倒逼地方和部門工作上臺階,增加政令的剛性和威力,保證政令暢通并取得實效。
凡事有度,過猶不及。當太多工作被納入“一票否決”,“一票否決”成為責任“背鍋俠”,便會適得其反。所以,對于“一票否決”這一舉措,無論否決什么,還是誰來否決,都必須考慮其正義性、合理性乃至合法性,更要重在落實。而真正要讓黨員干部發揮出責任與擔當,考量的是地方在制度考核方面如何發揮更大作用,更重要的是如何積極推進依法行政,科學合理劃分上下級政府的責權利,扎緊法律和制度的“籬笆”,用法律和制度督促黨員干部積極作為,杜絕可能出現的懶政、懈政等行為和現象。
“一票否決”事項過多過濫,不僅會讓地方政府或基層單位不堪重負,同樣也會滋生弄虛作假?v觀早前一些統計數據造假、瞞報或謊報安全生產事故等行為,在環境保護和脫貧攻堅中不作為、不擔當等事例,一方面,與個別黨員干部責任落實不到位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管理上的“生搬硬套”“一刀切”有關系。未能根據不同的工作類型、不同的責任性質、不同的錯誤程度,給出有針對性的處理辦法,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簡單地把“一票否決”作為單位管理的利器,形成事事都重要,卻事實上不重要的尷尬。
責權利對等。實施“一票否決”,得按照科學發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通過管理的科學化,不斷提高干部的工作成效;得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和政績觀,避免長官意志;得建立健全科學的績效考核體系,使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依法進行績效考核,促使下級政府在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內實現依法行政;得變一票否決制為多票信任制,讓群眾和各類監督共同參與。當考核合理,管理科學,“一票否決”就能發揮應有效應。
甩掉包袱,才能輕裝上陣。管理需要“鐵腕”,亦需要智慧。“一票否決”不能治百病,更非“萬金油”。沒有完成任務,事情出了問題,嚴肅處理,既是警示既往,更是激勵前進。讓考核管理回歸常態,更重要的是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最后,嚴格控制“一票否決”事項,為基層“減壓”,正是切中其應有要義,值得一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