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愛軍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指出,既要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個區分開來”;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勵干部擔當作為。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如何貫徹好這一要求,精準運用好容錯糾錯機制,在監督執紀問責中既嚴查違紀違法問題,又保護干部擔當作為的積極性,是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履職能力的重要檢驗,必須正確把握好四個方面的關系。
為公與為私的關系。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是《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對黨員的基本規范,正確把握公與私的關系也是判斷能否容錯糾錯的重要標準。實施容錯糾錯,前提是黨員干部或監察對象已經違反了紀律或法律方面的規定,但不能僅憑這一點簡單的做出容錯或處分的決定,而是要對錯誤事實進行綜合研判、認真辨析、客觀認定,從根本上弄清所犯錯誤的動機、成因和結果。其中一個關鍵判斷標準就是要看決定的做出和實施過程是出以公心還是源于私利,要看是為了黨和國家集體利益及群眾合法利益,還是為自己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若是因公用權出現的失誤和錯誤,符合容錯情形的應大膽予以容錯,對以權謀私的違紀違法行為堅持“零容忍”,堅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違紀與違法的關系。紀律和法律是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紀與法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正確把握好違紀與違法界限的關系,是精準實施容錯糾錯的依據。建立和實施容錯糾錯機制,旨在為敢想的人“開綠燈”,為敢干的人“兜住底”,但絕不是支持鼓勵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為頂風違紀、以身試法者找借口、留后路。要把握好紀律紅線和法律底線,厘清違紀和違法的界限,綜合分析黨員干部工作中的失誤和錯誤,首先看是違紀行為,還是違法問題。對違紀行為,要根據違紀事實和情節輕重,按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精準處理。對輕微違紀行為,符合容錯情形的大膽地容,對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明知故犯的違法行為,堅決不容并從嚴查處。對違法問題,應當嚴格按照《監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決不能以容錯糾錯為幌子搞網開一面,特別是對涉嫌職務犯罪行為,不僅不能容錯,還應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有意和無意的關系。無論誰都有犯錯誤的時候,但要看所犯錯誤的主觀出發點,即有意還是無意。這也是紀檢監察機關運用容錯糾錯機制保護黨員干部必須考慮的關鍵要素。實施容錯糾錯,不僅要區分公與私、紀與法的界限,更要弄清產生錯誤的主觀動機,看失誤偏差是故意而為還是無意過失,是目的不純還是方法不當,是缺乏經驗還是明知故犯。屬于客觀無意的納入容錯情形進行研判,符合容錯情形的大膽容錯,對主觀故意“明知故犯”導致的錯誤堅決不能容錯,并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在研判甄別中,既要考慮監督對象實施該行為的主觀因素即是否主觀故意,同時也應充分考慮這一行為造成的客觀后果,即是否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如果是無意失誤但造成嚴重或重大不良后果,也不能簡單地用容錯糾錯處置。換言之,有意與無意是量紀用紀的一個關鍵參考因素,但不是唯一標準,實施容錯糾錯也應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要通過合理區分界限、明確具體情形,既讓被處分的同志服氣,也讓敢作敢為的干部放下包袱、輕裝上陣。
容錯與糾錯的關系。“容錯”與“糾錯”辯證統一、相輔相成。容錯是手段,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大膽創新、擔當干事的干部,有利于激勵他們勇于創新、積極作為。容錯的最終目的是糾錯,重點在于促使黨員干部在“犯錯”后及時糾正偏差,不再犯同樣的錯誤。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執紀中要科學運用容錯糾錯機制,堅持既敢于容錯,又善于糾錯;既寬容失誤,又不放縱錯誤;既保護干部,又警醒干部。決不能簡單的一容了之,更不能以容錯為名,一味強調客觀原因,為干部護短、為錯誤開脫,使干部一錯再錯,這樣做有悖于容錯初衷。特別要用好紀檢監察建議書、提醒書、整改通知書等多種方式,一方面督促犯錯誤的黨員干部糾正失誤、正確認識錯誤、積極改正錯誤;另一方面督促有關部門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建立長效機制。通過既容錯又糾錯,真正做到標本兼治、源頭治理,引導黨員干部輕裝上陣、大膽創新。
(作者系中共漢陰縣委常委、紀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