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省關于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政策均明確規定,“受益對象為貧困村和貧困戶”,但個別地方在執行當中把這部分資金給了和貧困戶有一定產業關聯的龍頭企業、能人大戶或專業合作社,這是應該引起警惕的。
誠然,貧困戶是市場經濟中的弱勢群體,在發展生產中抵御風險能力較差,需要與龍頭企業、能人大戶以及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抱團發展,但國家有支持市場主體的項目資金和優惠政策,不能把產業資金使用與扶貧資金使用混為一談,如果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受益對象變成了貧困戶之外的市場主體,不僅違反了中省對扶貧對象“精準滴灌”的政策規定,也背離了扶貧資金用于貧困戶“輸血”與“造血”的初衷。
要從各方面完善市場主體與貧困群眾利益聯結機制、監督管理機制,對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加大對擠占、挪用、套取扶貧資金以及其他損害貧困戶利益行為嚴厲懲處等措施,確保將每一分錢都用在貧困戶增收脫貧上。
■ 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