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為期半年的立法后評估、執法檢查、征求意見、集中修改的基礎上形成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3月28日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對立法目的和方針原則、政府職責、管理體制和執法機制及“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范圍等進行了修訂。
為了突出保護優先、生態優先原則,修訂草案將原條例“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名稱對應修改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并對各保護區范圍重新作了劃分,擴大了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范圍;將核心保護區范圍由海拔2600米以上擴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的區域,輔之以生態功能集中連片保護,有利于野生動物在集中連片保護范圍內棲息繁衍。修訂后,核心保護區包括海拔2000米以上的區域、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以及與上述區域集中連片整體保護的區域,海拔2000米以下的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自然文化遺產、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
為了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導向,修訂草案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要淘汰高耗能、高排放重點行業落后產能,鼓勵支持綠色循環經濟、有機農業、林下經濟、生態旅游、森林康養等產業發展,推進秦嶺區域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增加“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實行產業和建設項目準入制度”等條款,同時對制定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準入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作了規定。
秦嶺北坡山勢陡峻,在秦嶺北坡開山采石對秦嶺破壞嚴重,且不易恢復。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禁止在秦嶺北坡范圍內開山采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采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為了加強秦嶺范圍內城鄉建設管理,鞏固秦嶺北麓違建別墅問題專項整治成果,修訂草案對制定、調整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劃定城鎮開發邊界及建設活動作了規定,并增加了在核心保護區內除居民原有房屋和生活設施維修外禁止任何建設活動等內容。修訂草案增加了在一般保護區禁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