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妍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內在氣質,蘊含著推動城市發展生生不息的力量。2022年3月,市第五次黨代會報告決定:全力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出臺《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建好用好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常態化推進志愿服務關愛行動,讓文明之花競相綻放。今年8月29日,《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安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9月27日,陜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準,自12月1日起施行。
依法立法,法治融入社會發展
文明行為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也是地方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的重要標志。黨的二十大報告就“廣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融入社會發展、融入日常生活”。
“我市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積極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城市文明形象得到了有效提升,創建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特別是提高市民文明素養、文明行為方面還需建立長效機制!稐l例》的制定,是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與社會文明水平,建設文明安康。”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鄒剛介紹了制定《條例》的主旨和必要性。
本《條例》的制定,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
《條例》中的不文明行為,多數屬于道德規范調整范疇,不宜進行處罰;部分嚴重不文明行為,現行法律、法規已經設置了處罰規定!稐l例》公布施行后,相關主管部門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法規,即可實現對違法行為的規制。
民主立法,激活城市“文明細胞”
《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
“《條例》在制定的過程中,廣泛聽取了人大代表、群眾關心的問題,積極回應了社會熱點問題,將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的隨地吐痰、亂扔垃圾,電動車亂停亂放、違規充電等行為納入規范之內。”鄒剛介紹,《條例》強調社會共治共促,規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職責,如宣傳教育、公共設施建設、制度機制保障等。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同時,《條例》寬嚴相濟合理授權,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授權市政府實行清單治理,政府根據城市管理需要動態調整清單內容。
《條例》的第二章,對公民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愛護公共環境、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文明出行、維護城鄉社區文明、文明旅游、文明就醫等行為作出了詳細而明確的規范。
第二章第八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范: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文明禮讓;乘坐電梯時先下后上,上下樓梯或通過天橋、人行橫道、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時靠右側通行……”
第二章第九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活動,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范: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不得隨意丟棄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不得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未經批準,不得張貼(噴涂)廣告、懸掛宣傳品;不得在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設備、路面和樹木等處涂寫、刻畫、噴涂等;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得隨意采摘花果、攀折樹木、踩踏草坪,不得占用、開墾公共綠地……”
第二章第十一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范: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亂穿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瀏覽手持電子設備;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條例》第三章,主要規定政府及職能部門、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等主體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方面的職責,并建立文明行為和先進典型獎勵表彰制度,同時規定了監督投訴機制。
《條例》規定了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文明培育、文明創建和文明實踐活動,加強對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規劃指導、協調督促,推動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養成。
《條例》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職業規范、開展崗位培訓,樹立行業新風。
《條例》要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文明執法、加強監督管理,及時勸阻、有效制止城市市容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文明促進,塑造文明之城
據了解,《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共五章四十條。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工作機制、政府職責、社會責任、社會宣傳等內容進行了規定。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范,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要就公共秩序文明、公共衛生文明、生態環境文明等十個方面規定了公民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范,并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授權政府實行清單治理。第三章,主要規定政府及職能部門、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等主體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方面的職責,并建立文明行為和先進典型獎勵表彰制度,同時規定了監督投訴機制。第四章,法律責任。規定了引致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章,附則。規定了《條例》公布實施日期。
“《條例》制定過程中,多次將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并通過立法協作的方式組織立法工作專班、有關單位、有關專家等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建議對《條例》進行多輪研究、討論、修改,最后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依照法定程序報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市人大法工委干部張丹說。
“《條例》作為倡導型法律,更大的意義在于通過政府機關的促進和保障,喚醒公民的文明意識,提升文明素養,自覺遵守文明行為規范,而非主要依靠處罰等措施強制落實。”鄒剛補充說。
精神文明烘托城市氣質、彰顯城市精神,相信通過一系列的地方立法規范,必將促進和保障一城市民文明行為的養成,為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