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馬小松
為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家庭成員樹立正確家庭觀念和價值觀念,促進良好家風的形成和傳承,在第114個“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當天,安康中院首次發布群眾關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居住權、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和經濟補償、未成年人保護等方面典型案件,積極營造全社會尊重婦女、關愛兒童、促進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圍。
案件一 產期女職工遭解雇 用人單位應賠償
柴某于2019年5月20日進入某農業公司工作,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限為 2019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1年12月10日。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柴某繼續在該公司工作至2022年2月。2022年2月9日柴某已懷孕38周,因產檢羊水偏少,緊急住院治療,通過微信向主管領導孫某請假獲批,2月15日繼續以微信方式向孫某續假獲批。柴某于2月19日剖宮產,后柴某多次以微信方式向孫某請假,孫某均未回復。同年4月7日,主管領導孫某以柴某未辦理產假手續為由,電話通知柴某解除勞動關系,柴某提出異議。
法院綜合女職工柴某與用人單位的舉證情況,查明柴某不存在違紀行為、用人單位確系違法解除與柴某的勞動合同關系的基本事實后,向用人單位析法明理,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農業公司向柴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產假期間工資等各項費用共計6萬余元。某農業公司已履行給付義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單位“惡意解雇”產期女職工、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案件,通過個案裁判倡導保護“三期”女職工的基本勞動權與生存權,彰顯司法穩就業惠民生的價值理念。
案件二 約定生活費的婚內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徐某(女)與王某(男)2004年7月26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因子女上學,雙方未長期共同居住。2017 年2月28日,王某與徐某簽訂協議約定:徐某的女兒隨徐某居住,女兒不在身邊時,徐某就到王某處居住,當月應付給王某生活費1000元。2021年8月16日,法院判決雙方離婚。2022年8月23日王某依據協議將徐某訴至法院,要求徐某償還欠付其生活費17000元。
法官審理認為,雙方雖然在協議中約定徐某在王某住所居住期間,每月應支付王某1000元生活費,但因雙方系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是夫妻雙方的法定義務與責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約定與新民風建設的主流價值觀相悖,亦與我國《民法典》倡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立法精神不符,遂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徐某訂立的給付生活費協議,與法律相悖。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王某主張的17000元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有力地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有助于維護家庭穩定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同時彰顯了人民法院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婦女、關愛婦女、保障婦女合法權益良好風尚的使命擔當。
案件三 落實離婚救濟制度 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吳某(男)與沈某(女)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吳某與前妻生育的女兒與二人共同生活。吳某在外務工,沈某大部分時間在老家生活,操持家務;楹蟮6年,吳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沈某主張分割共同財產、賠償損失并支付困難幫助費。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離婚。沈某提供的門診病歷及照片,能夠證明其身體患有疾病,生活困難,結合沈某的實際困難、吳某的給付能力、二人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判決由吳某支付沈某生活幫助費4萬元。結合沈某婚后協助吳某務工、操持家務、照顧家庭成員生活等情況,認定沈某因撫育子女、協助另一方工作承擔較多義務,依據《民法典》判決由吳某支付沈某家務補償2萬元。
本案在判決生活幫助費仍不能平衡沈某實際困難的情況下,適用《民法典》對婚姻關系期間承擔較多家庭義務的女方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體現了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本意。
案件四 妥善分割共有房屋 保障婦女老有所居
王某(女)與梁某(男)1988年結婚,生育兩個子女。1996年梁某、王某及家人共同申請建造10.94平方米門面房一處。2007年梁某、王某及家人又翻建磚混結構房屋三間五層。兩處房屋均未辦理房產登記。2021年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對共有房屋未分割。王某離婚后在外租房居住,以打零工為生活來源。2022年,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對磚混結構房屋享有一半的居住權,并要求分割10.94平方米房屋的租金。
依據王某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共同修建的房屋享有共有的權利。根據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現狀,考慮到王某年過半百,身體有疾病特別是腿腳并不十分靈便。為了讓王某日后能住得安心,法官依據《民法典》確認王某對原家庭成員共同修建的磚混結構三間五層房屋享有居住權,王某居住該房屋的第三層;房屋租金每月分割8000元。
本案中,女方因離婚陷入無房屋居住的困頓境地。在房產處理問題上適用《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規定,使女方對爭議房屋享有居住權。同時考慮女方年老,腿腳不靈便,為方便生活,確定女方居住較低樓層,保障年老婦女在離婚后仍有穩定住處,以更好地維護老年婦女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溫度。
案件五 分割死亡賠償金 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2020年4月23日,馮某(男)因交通事故死亡獲得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共計156萬余元。保險公司已將賠償款111萬元賠付,由馮某姐姐代領賠償款并存入其銀行賬戶。馮某生前,已于2019年8月23日與劉某協議離婚,3名未成年子女由馮某撫養教育,與爺爺、奶奶共同生活。身亡后,3名未成年子女與其母共同生活。因分割賠償款未能達成一致意見,3名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死亡賠償款在分割時既要充分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及生活狀況、生活來源等因素,參照遺產在各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酌情分配,并扣除因所有權利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又要考慮3名未成年子女年齡尚小,其生活學習來源主要依靠馮某,爺爺、奶奶雖年事已高,但還有兩個女兒對其盡贍養義務,從兒童利益最大化角度考慮,在分割賠償款時應向3名未成年子女適當傾斜,最終3名未成年子女共分得馮某賠償款70余萬元。
本案中,馮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獲得死亡賠償金實質是死者近親屬或者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不屬于遺產范圍,是死者近親屬共同共有的財產。本案在判決分割時,對3名未成年子女稍有傾斜,是為了保障其未來成長過程中在父親缺位情況下的物質生活條件,體現對未成年人的關愛與保護,彰顯了法律的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