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社會弱勢群體,農民工很多應該享受的待遇都被無情地剝奪了,拖欠工資現象尤為嚴重。近日,紫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2012年9月份,劉一在漢濱區七堰社區安置房承包建筑工程時,讓夏武找些工人去工地干活,夏武就找了9個工人到劉一的工地干活。在工地一共干了11天,工人看見沒有錢發工資就不干了,于是就找到劉一要工錢,劉一說沒有錢。
由于工人都是夏武召集的,夏武要求出具欠條,劉一就于2012年10月7日出具了一張7890.00元的欠條,并約定在5天內付一半,余下的在一個月內付清。但劉一至今未償還所欠款額,無奈,為償還民工的工資,夏武將劉一訴至法庭。
紫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夏武帶領民工給被告劉一干活,雙方存在勞務關系,而且關于工錢的事宜被告劉一向原告夏武出具有欠條,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應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故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資欠款7890.00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被告劉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夏武工人工資款78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劉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