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蔡靖骉)今天(26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修改。根據新修改的草案,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或將承擔連帶責任,“網購無理由退貨”制度也將進一步得到完善以防被濫用。
宋丹丹代言的某藥品廣告曾經紅極一時,也曾讓宋丹丹深陷輿論的漩渦。為此,宋丹丹曾公開致歉,并表示今后將不再代言任何藥品廣告。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這個沸沸揚揚的公眾事件也就這樣被劃上了一個句號。然而今后,結局或許就沒有那么簡單了。26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新修改的草案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表示:“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草案新增加的這條規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予以高度肯定,認為此舉將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針對前幾年一些明星大腕,甚至一些本來應該有公信力的專業組織濫用自己的社會影響力,向消費者推薦質量嚴重瑕疵的商品和服務的消極現象,立法者及時作出回應,提升了黑嘴們的失信成本,從而大大降低了消費者被欺詐、被誤導購物的概率,我認為這也是廣大消費者從立法機關即將收到的一份厚禮。”
除此之外,新修改的草案也對“網購無理由退貨”制度作出了完善,以防止這一權利被濫用。草案在四個月前初審的時候,曾將消費者的后悔權引入網絡購物當中,即確立了“網購無理由退貨”制度。這條規定受到了廣大消費者特別是熱衷于網絡購物的消費者歡迎,但是一些網絡商家和業內人士卻表示出了一定的擔憂。對此,劉俊海表示:“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在網絡購物領域引入后悔權制度,有利于提振消費者的消費信心,但是后悔權也有可能被濫用,商家就必然會遭受不應有的損失。這就需要在保護消費者購物的選擇權與維護商家合法的正當利益之間尋求一個妥當的平衡。”
專家的擔憂同樣引起了立法機關的重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對此認為:“修法也要考慮網絡購物等市場發育程度和對經營者的影響,防止濫用這種權利,建議明確不宜退貨的情形和退貨費用的承擔,增強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無理由退貨制度,應當處理好消費者權益保護與新的消費方式健康發展之間的關系。”
據此,草案對相關規定作出如下修改,一是明確規定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等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二是規定消費者應當自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七日內將商品退回;經營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限于商品價款,不包括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