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本報記者通過相關渠道查看了該案的視頻資料,并核對了5名被告對警方的供述、受害人對警方的陳述以及案件證人對警方的證言,試圖厘清此案的部分關鍵事實。
2013年9月26日上午9點半,處于輿論漩渦之中長達半年之久的李某某案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等4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緩刑3年)不等的刑期。
面對這個判決結果,9月26日晚,李某某的代理律師陳樞對本報記者表示,對于刑期他不好評價,“但肯定得上訴。”
從今年2月17日案發至今,這場訴訟戰綿延7個多月。由于是涉及未成年人的非公開審理案件,卷宗等原始資料處于封閉狀態,因此在漫長的司法等待期間,外間輿論關于本案的諸多爭議,多是由掌握卷宗的各方律師主導,在律師們基于對其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考量而選擇性地釋放的信息中,輿論難免有被誤導的可能,一些爭議乃是基于片面甚至失實的描述。
回歸事實,是最合適的詮釋。在本案一審宣判前后,本報記者通過相關渠道查看了該案的視頻資料,并核對了5名被告對警方的供述、受害人對警方的陳述以及案件證人對警方的證言,試圖厘清此案的部分關鍵事實。
“那要看你們自己的本事”
今年2月16日,李某某在三亞陪父母過春節。在案發后夢鴿回憶,兒子李某某那天接到大魏電話,因大魏的表弟小魏從長春來北京,想找幾個小伙伴聚會,李某某應允,并即刻訂了機票獨自回京。
當天聚會地點訂在海淀區五道口附近的Global夜半酒吧。此前李某某就曾來過該酒吧,并與酒吧領班張偉(化名)互留手機號碼并有短信互動。夢鴿在案發后對張偉的一份控告函中提及,2012年年底開始,張偉“曾多次以電話和短信的方式熱情邀請李某某去該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發的短信中,處處以大哥的身份對李某某噓寒問暖,很是關心”。
2月17日案發當日凌晨零點半,李某某駕一輛奔馳、大魏駕一輛奧迪Q7先后抵達Global夜半酒吧。至此,當晚來酒吧的有4個未成年人:李某某,大魏,大魏的表弟小魏,大魏的高中同學張某某;以及兩位成年人:24歲的王某,來自河北的李某。
酒吧音樂勁爆,“天蝎座”包間指示燈藍光幽幽。6個年輕人齊聚這個足以容納20人、最低消費為2000元的包間內,喝酒、唱歌、玩游戲。
隨后有兩個女孩進入“天蝎座”包間,一是酒吧駐場兼職徐某某;另一位是受害人楊某某。
對徐、楊二位是被李某某等人邀請進包間的還是被酒吧工作人員主動帶入的,雙方對警方的供述不一。控辯雙方一致的說法為,楊某某此前就與張偉相識,當晚楊某某系隨同張偉進入包間;在包間內,5名被告在詢問有關楊某某的事宜時,系通過張偉傳話。而在徐某某當晚被趕出包間時,李某某通過中間人張偉支付了她300元小費,徐在面對警方詢問時也承認這一點。
這場深夜聚會持續約3小時。本報記者查看的酒吧監控視頻資料顯示,凌晨3時36分,楊某某出現在視頻中,她右邊摟著身著黑衣的酒吧領班張偉,左側被李某某扶住,其后張某某與王某跟隨,4人一起從位于地下一層的夜半酒吧往出口走。楊某某彼時步態不穩,似酒醉,靠近她的李某某在鏡頭中有一個明顯的甩手動作。
離開酒吧后,張偉和楊某某上了大魏的Q7。白色奔馳與Q7載著這群未盡興的年輕人趕往下一個夜宵地點金鼎軒。在張偉發表的自述中,在去金鼎軒的路上楊某某因醉酒,還曾在四環橋上停車下來吐了一次。
楊某某為何要在身體已明顯不適的情形下在深夜跟隨李某某一行去吃夜宵?李某某在被警方第一次訊問時回答,“張偉要和我們一起去(吃飯),女的說張偉去哪她就去哪,她也和我們一起走了。”其余4名被告的供述與李某某相符。
而楊某某在報案時對警方的供述中稱,她當時覺得自己喝多了想離開,“這時他們中的一個穿黑色外套和灰色阿迪運動褲的人(即李某某)就說要我和他們一起先去吃飯,我說不去,后來,張偉說要陪我去,然后我就被那幾個人拉著上車走了。”
但是張偉對警方的陳述則與楊某某有明顯矛盾,他在一次對警方的筆錄中稱,“我不知道楊某某為什么要跟著去,是誰叫她一起去吃飯的我不知道。”
在離開酒吧前,有幾位被告稱已與張偉談妥后續事宜。李某某、王某、大魏等都對警方供述,在酒吧就已與張偉談好了楊某某的“出臺”,出臺費為1000元。大魏在2月21日首次對警方的供述中稱,在酒吧包間內,“張偉直接說1000元人民幣就可以"出臺"。”
此案中的關鍵證人、河北的李某也對警方提及張偉的微妙地位,“在(酒吧包間中)剛開始喝酒的時候,李某某就問張偉他介紹來的陪酒女是否能夠帶走,就是指帶走發生性關系,張偉就說那要看你們自己的本事,能說好就行。”
而身為證人的張偉則向警方稱,他在事發當晚明確答復李某某的是楊某某不出臺,“我說出臺不可以,除非她自己同意,吃飯倒是可以”。張偉也對警方供述,他跟楊某某提出過李某某要給她1000元,但又稱“那1000元錢完全就是楊某某陪他們喝酒做游戲的小費”,并非出臺費。
“我走的時候沒有和楊某某說”
凌晨4時21分左右,楊某某出現在金源時代購物中心的金鼎軒大廳的監控視頻里。跟她一起步入大廳,在一個擁有環形座椅的桌邊坐下的是5名被告人以及張偉、李某某的朋友李某。楊某某坐定后隨即趴在桌上。9分鐘后,她起身離開,走出金鼎軒。據其對警方稱是去旁邊的肯德基上廁所。
4點46分,在與鄰座客人發生一場持續3分鐘的口角與肢體沖突后,李某某率先離開金鼎軒,其他4名被告與酒吧經理張偉跟在其后離去,楊某某亦起身背起小包、在這行人中最后一個離開金鼎軒。她腳上約十厘米高的高跟鞋在視頻中格外醒目。
在9月7日李家律師在北京召開的該案專家論證會上,一位專家對于楊某某彼時的步態提出質疑,“穿這么高的高跟鞋,但楊某某的所有步態,都是非常穩定,這只能說她只是醉到可能有點不舒服,但是肯定到不了不能辨認這個程度”,“在夜宵飯館等待進餐時,楊的醉酒狀態就不翼而飛了。”
這群在金鼎軒未能吃上夜宵的年輕人分別駕駛三輛車回到李某某所居住的人濟山莊的地下車庫。張偉也在此地乘坐李某的黑色皇冠離去。
因無視頻資料為證,地下車庫所發生的情節,成為后來原被告方爭論的焦點。5名被告人的供述與受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在此處矛盾重重。
2月19日晚張偉在報警時以證人身份向警方稱,在地下車庫,“下車后我看到楊某某蹲在地上抱著頭,我感覺她像是酒勁上來了,這時候李某過來跟我說他要回家了,問我跟不跟他一起走,我就說要送楊某某回家,李某某就過來說待會他會負責把楊某某送回去,我當時也很困就沒多想,跟著李某的車就走了”。
張偉還對警方稱,“李某某跟我說由他送楊某某回去的時候,楊某某離我們有八九米,應該是聽不見我們說話,我走的時候也沒有和楊某某說。”
但張偉在后來公開發布的自述中卻說,楊某某對他的離去是知情的,“我給楊女士打了招呼說我要走了,并且我給李某某也打了招呼,讓他送楊女士回去,李某某也答應我說會送楊女士回去。”
據李某某的律師陳樞對本報記者稱,人濟山莊地下車庫的保安證實,張偉在離開車庫前,曾與楊某某站著談話,“可以看出,楊某某并非對酒吧領班張偉的離去不知情。”
那個晚上的聚會并未戛然而止,李某某將他的奔馳停在了車庫,與王某、張某某以及受害人楊某某坐上了大魏駕駛的Q7的后座,小魏也坐在了副駕駛的位置,Q7在夜色中離開車庫。
從“沒有打她”到“抽了她好幾個嘴巴”
李某某被控在從地下車庫出發輾轉到湖北大廈的車上毆打了楊某某。楊某某在對警方報案時供述,她在發現酒吧領班張偉離開后,“就不停央求他們放了我,他們不同意。于是我就用腳踢了司機,之后和我一起坐在后排的三個人就用拳頭打我。”
李某某在對警方的首次訊問中則說,“那名女子(楊某某)在車上一直嚷嚷要找張偉,還一個勁地用腳亂踢,我們怕她影響魏某某(即大魏)開車,我和張某某、王某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讓她亂蹬”,“我們沒有打她,只是用手捂著她的嘴,還按著她不讓她瞎折騰。”
而在2月22日凌晨2點半至5點40分左右的一份警方訊問筆錄中,李某某改口稱,“我和張某某、王某先是摁著她,但是她還是喊,后我們三個人就抽了她好幾個嘴巴,不讓她喊,后來她就不太喊了。”
一位參與庭審的被告律師稱,楊某某用腳踢了正在開車的大魏,“踢得大魏的眼鏡都掉了”,公訴人在開庭時描述這一情節為,“楊某某當時能踢多高就踢多高,這反映出,楊某某在車上有激烈的反抗行為”。
5時58分,視頻顯示,張某某與大魏一前一后出現在湖北大廈酒店的大堂中。5時59分,李某某、王某與楊某某一起出現在湖北大廈酒店大堂視頻中。楊某某走在李某某與王某中間,三人一起穿過湖北大廈旋轉門走進大堂,他們身后跟著小魏。這段持續幾十秒的視頻中,楊某某有一個右手擱在李某某左胳膊肘里的動作,隨后他們進入電梯。
關于電梯里的情節,幾名被告人的供述和受害人的陳述顯得更為混亂。
楊某某對警方的陳述為:“(到了湖北大廈)之后我就跟著他們下車了,我本來想在酒店大廳呼救,但是大廳里沒有人,這樣我就被他們拉到酒店的電梯附近了,我當時感覺有人拉我頭發了,但我不確定是誰。到電梯里之后我就又沒有什么印象了,之后我就被帶進一個房間,具體怎么進的房間我也記不清了。”楊某某在對警方的另一次詢問中也稱,對于在電梯里有沒有被人打,“我記不清了。”
而李某某在2月22日凌晨回答警方的訊問時稱,“到了電梯上她還是折騰喊要走,我們就又抽了她幾個嘴巴讓她別吵吵。”在3月7日對警方的供述中,李某某描述稱,“到了電梯上她莫名其妙地罵我,我也不知道她為什么罵我,我就抽了她幾個嘴巴,她就不罵了”。
但是,在本報記者事后觀看的電梯監控視頻中,并未看到李某某所描述的這些情景。視頻顯示的是,在電梯里,楊某某用手抓著李某某的手,并將其擱在李某某的腹部處,乘坐電梯期間,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緩慢地揚起,再緩慢地落在楊某某身上。
李某某這個動作是否應該認定為打人,迄今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間也有分歧。
從“沒有強迫她”到“讓她別裝清純”
監控視頻沒有記錄到這群年輕人進入位于湖北大廈9樓8915房間后的情況。此后發生的情節依靠雙方的口供。
楊某某在2月19日晚向警方報案時稱,李某某等5名被告“都射精了,他們5個人都沒有戴安全套”。但在2月26日,楊某某又對警方稱,能確定李某某和一位高、瘦男子是在她體內射精的,“之后的三個人具體是否在我體內射精我就沒感覺了,因為當時我感覺不是很明顯了。”
此外其對于關鍵細節的反復還有,楊某某首次報案時被警方詢問其被強奸時是否反抗,楊某某彼時答復,“我反抗了,但是他們打我,還威脅我,我害怕就不敢反抗了。”但在2月26日面對警方同樣的詢問時,楊某某又稱,“在他們強奸我的過程中我一直就躺在床上,沒有任何反應。”
楊某某對警方陳述的發生性關系的順序,依次為李某某、王某、大魏、張某某與小魏,而5位被告在分別單獨接受訊問時,都承認自己與楊某某發生過性關系,他們描述的先后順序與楊某某對警方提及的順序能相互印證。
但對于在湖北大廈房間內發生的毆打情節,5名被告的供述中顯得矛盾和混亂。
對是否毆打受害人楊某某,即便在李某某的幾次供述中,也是互相矛盾。在2月21日凌晨4點半首次接受警方訊問時,李某某稱,在事發房間內,“是她(楊某某)自己脫的衣服,我們沒有強迫她”,沒有人打過或威脅過她,“是自愿的,她沒有反抗”。
而在2月22日凌晨兩點半,李某某對警方所做的第二次供述中又否定了自己在首次供述中的說法,“我們說讓她別裝清純,我們讓她脫衣服,她躲到了床和墻的夾縫當中,后我們幾個人除了魏某某(即小魏)全都開始抽她嘴巴,同時王某還踹了那個女的頭幾次,后那個女的就說別打了我聽你們的,后她就坐在了床上,我們幾個就把她的衣服全都脫光了”。
在2 月25日的訊問中,李某某重申了3天前的“我們幾個人除了魏某某(即小魏)全部又開始抽她嘴巴”的表述。而在3月7日晚9點至3月8日凌晨2點左右的警方訊問中,李某某又改稱,“我沒有打,其他人也沒有打”,警方當場反問他為會這次說法與以前不同時,李某某答復,“我困了,當時預審說什么我就認可了。”
其余幾名被告的供述也不盡相同。大魏在2月21日接受警方首次訊問時稱,“王某用腳踹了那個女孩兩腳,李某某抽了那個女孩的嘴巴”。張某某首次接受警方訊問時稱,“李某某就急了用手打了她一下還罵她”,在他們與她先后發生關系后,“李某某說讓那女子穿上衣服和我們一起走,女子不同意,李某某就用手抽了她幾個大嘴巴子,那女子站起來就要撞墻要自殺,但被王某攔住又將她推到床上。李某某上來又抽了那女子3個嘴巴子”。而警方在首次訊問王某時,問及他和楊某某發生關系時對楊有沒有打罵行為時,王某則稱,“我沒有,別人有沒有我不知道”。
對楊某某最有利的一個證據是由海淀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在2月20日送檢的一份《法醫臨床學傷檢臨時意見書》。其上顯示,楊某某系輕微傷,“被他人致傷”。出具這份意見書的法醫在接受警方詢問時稱,他見過楊某某本人,根據楊的面部傷情狀態及東升派出所交由其部門的病歷(即北大三醫院2月18日診斷證明書等就醫記載)做出該鑒定。這位法醫指出,他看到楊時的面部傷情特征“符合2013年2月17日至2月20日這三天的傷情變化”,他認為損傷原因是“傾向于打擊形成”,“詐傷一般不會往眼睛這種敏感部位打”。
一些費解之處還包括,精斑的來源及其被檢測出來位置。李某某的辯護律師陳樞提及,此案有關精斑DNA檢測達29樣之多,但是只發現有小魏的精斑DNA及小魏與王某的DNA混合體,而且是在楊某某的內褲襠部外層檢測到的,而被告的供述提及楊某某在案發時是脫了衣服的。陳樞質疑,“這些精斑是怎么在內褲外側的?被告人跟受害人也都沒有說清楚。”
小魏的辯護律師胡娟則解釋說,精斑并非是本案中認定強奸罪的唯一證據,也不是認定罪與非罪的標準,她強調,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一人既遂,全體即遂。”
誰說了謊?
2月19日晚上9點左右,在張偉陪同下,楊某某在海淀區東升派出所報了案。楊某某在報案時警方做的筆錄中稱,“李雙江的兒子李某某和他的四個朋友輪奸了我。”
而在2月21日凌晨4時30分至7時29分警方對李某某的第一次訊問中,李某某的供述顯示,他自稱被傳喚是“因為我和朋友一起嫖娼了”。5名被告人的供述均稱,在與楊某某發生關系后,楊就在酒店房間內拿到了大魏給的1500、李某某給的500元,共計2000元的“嫖資”。
但楊某某在2月19日晚間報案時并未對警方提及收錢的情節,2月26日她接受警方詢問時稱,“我自己打車回家下車給錢的時候我發現我的包里多了幾百元錢,不是三百元就是四百元錢,具體多少我不知道,這些錢可能是不知什么時候他們放進我包里的”,但她同時否認這個錢是在房間里給的,“我在房間里的時候沒有人給我錢”。
2月19日晚楊某某對警方報案時稱,事發時她的“處女膜也撕裂了,還流了血”,并稱她是處女,之前沒有發生過性行為。在2月26日對警方的陳述中,她依然堅持被強奸前自己是處女,“我確定我之前從來沒有發生過性關系”;面對警方問其被強奸后是否流血時,她稱,“我流血了,應該是留在床單上了。”
但在3月9日警方的一次詢問筆錄中,楊某某否認了她是處女的說法,并承認她“隱瞞了一些事實”,她解釋,之前這么說是“因為家里比較保守,我不想讓家里知道我的事情,還有就是因為這件事情受到的傷害太大了,我怕李某某家里的勢力給他減刑,我想通過說自己是處女,讓公安、法院重視,給予李某某等人嚴懲。”
她也對警方稱她是北京某公司行政秘書、在北京一高校繼續教育學院就讀,并否認她在酒吧從事陪酒等兼職。但在3月9日回答警方詢問時,她首次承認她在酒吧做駐場兼職,她解釋,之前沒說,是因為“之前也覺得這也是個敏感話題”。
小魏的辯護律師胡娟認為,在此案中,楊某某的身份對于罪與非罪的定性并無影響,“哪怕她是出臺小姐,她也有性自主權,只要違背她的意愿強行發生關系,也可以認定為強奸罪。”
不過,李在珂律師提出,他歸納了楊某某對警方的3次報案材料,發現約有20處與事實不符,他認為“作為報案人,你不誠實,你有那么多謊話,那誰有人相信你說的這幾個孩子違背了你的意愿強奸你是真的呢?”
5名被告中唯一堅持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陳樞律師則稱,在此案中,被告人的口供與視頻都不完全一致,“被告人的前供和后供、此供和彼供也不一致。這些至少在證據鏈條上造成了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