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這部法律總結了中國共產黨過去領導土地改革的歷史經驗,適應新中國成立后的新形勢,成為指導新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據。
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以解放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工業化奠定基礎。土地改革的總路線,是依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
新中國成立之前,各解放區就分期分批組織了土地改革。為保證土地改革法的正確實施,從中央到地方都抽調大批干部組織土改工作隊,其中吸收了相當一批新解放城市的青年和學生,經過集中培訓,認真學習土改法令,掌握各項政策和工作方法,分期分批下到農村開展土地改革。從1950年冬季開始,一場歷史上空前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在新解放區有領導、有步驟、分階段地展開了。
土改后,農村的面貌煥然一新。到1952年底,全國除一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及臺灣省外,廣大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國有3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包括老解放區農民在內)無償地獲得了約7億畝土地和大量生產資料,免除了過去每年要向地主繳納約3000萬噸糧食的苛重地租。
土地改革的完成,消滅了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從根本上鏟除了中國封建制度的根基,帶來了農村生產力的解放、農民生產積極性的提高、農業的迅速恢復和發展。這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反封建斗爭的一個歷史性勝利。
(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