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民法典》通過近兩月,輿論對“房屋產權”新規依然熱度不減:
“房屋產權不再永久,買房須關注土地使用權剩多少年”
“房子70年后,還要繳費?那房子還算是我的嗎!”
“自動續期!70年產權,就此一錘定音?”
……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住宅土地續期”那些事。
70年后,你的房子還是你的
從房屋在不動產登記簿登記之日起,我們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是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包括出售、抵押、贈與)的總和。房屋的所有權是永久的,沒有任何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說,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我們常說的“70年產權”,指的是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是國家所有,個人享有使用權,因此,有期限限制,一般是70年。
土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
房屋會折舊,土地卻不會。土地使用權不僅決定了產權本身的完整,更與房屋價值息息相關。一旦土地使用權到期,房屋所有權的價值也會大打折扣。
對此,剛剛通過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及現行《物權法》都有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2007年《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續期費用、繳納方式等詳規依然“在路上”
這次《民法典》提及將來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的費用問題,不少媒體就此認為“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繳費續期”“一錘定音”,“心結已解”,甚至有輿論開始擔憂“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交不起錢,土地使用權被收走,房屋的產權還有意義嗎?房子還歸你嗎?”
實際上,這是過度解讀。《民法典》原文表述為:“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只是明確無論是“繳納”還是“減免”,都要依法辦理。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表述,具體如何繳費、如何減免還需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規定。目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出臺,一切尚在研究中。
最后再嘮叨一句,上面我們聊的都是“住宅用地”的問題。對于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的繳費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