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袁傳敏
金陵晚報記者 林巧芬
今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在第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審議通過,并將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新《消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必須經過消費者同意,否則將必須承擔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對此,江蘇將在新《消法》施行時同步出臺實施細則,昨天,由江蘇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等單位參與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研討會召開。
現狀:個人信息屢被泄露
近兩年來,隨著網絡的發展,個人信息被泄露的情況越來越嚴重,如果你剛生過孩子,各種奶粉、月子會所、早教、兒童攝影等的廣告電話、短信就接個不停;如果你在網上買一件商品,接下來你的電腦上會經常跳出來一些同類商品的促銷信息;如果你去看過一次樓盤,接下來就會被各種樓盤短信狂轟濫炸……
今年2月,某消費者在某保險公司注冊汽車救援卡時,發現搜索信息欄中可以隨意查找出投保人的信息,包括險種、手機號、身份證號和密碼,一應俱全,該數據庫公開的保單多達80萬頁!今年10月,某快捷連鎖酒店的住宿客戶名單流出,讓不少人惶恐;而去年廈門的劉女士就因為快遞單上的地址隨意丟棄,竟被人上門搶劫,最后搶劫過程中被殺害!
“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屢屢被泄露,好像已經發展成‘公共’資源,誰都可以收集、販賣、使用。個人信息的泄露,有時候不僅是消費者承受被騷擾之苦,還會被不法之徒用于非法用途上,保護個人信息刻不容緩。”江蘇省消協秘書長童天武表示。
新《消法》:必須經消費者同意
針對個人信息常被泄露的情況,此次新《消法》作出了保護規定。童天武向金陵晚報記者解讀說,“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是新《消法》的一個亮點,這個規定中的‘經營者’既包括了不當收集、販賣個人信息者,也包括非法使用者,也就是說,現在我們手機接到的各類廣告信息,我不知道是誰販賣我的個人信息,但是我能找到商家,商家作為經營者就要承擔責任。”童天武說,新《消法》實施之后,消費者對這些商業廣告信息的抵制將有法可依。
如非法收集、販賣、使用個人信息,將受到什么處罰?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友根解讀說,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既要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還要承擔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如構成犯罪的則依據《刑法》第253條之一追究刑事責任。
舉證難,如何正確維權?
然而,在實踐中,消費者明明知道自己的個人信息被泄露、販賣,但苦于無法舉證泄露與販賣者,難于主張權利。而且,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一般都是侵害眾多、群體消費者權益,對于這種侵權行為,消費者個人因為時間精力等成本制約很難單個向法院起訴。
“在單個個體維權難的情況下,能不能由消協組織替代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具體損失無法估量的情況下,能不能規定罰款的最低限額?”“有沒有辦法能約束經營者,讓其自覺不進行侵權行為?”在昨天召開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研討會上,港澳特區消委會、臺灣地區消基會及華東五省市、江蘇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對此進行了研討。
“港、澳、臺在保護個人信息方面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學習,比如澳門,對非法泄露、販賣、使用個人信息的經營者除了有對消費者的詳細的賠償規定,包括精神損失等難以界定的費用,還對罰款的具體數額、追究刑責有詳細的規定。”童天武秘書長說,在明年3月15日新《消法》施行前,建議江蘇省出臺的實施細則能明確作出有效可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