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汪華平 陳娟)在全市集中開展解決無戶人員登記戶口“百日整治”專項行動中,嵐皋縣公安局戶政各窗口部門嚴格落實接待首問責任制工作要求,全面開展無戶口人員戶口摸排、清理、補錄等工作。近日,該局連續查處2起冒用他人身份證違法行為,行政處罰3人。
2月26日,該局藺河派出所查處一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違法行為。經查:違法人員陳某,女,24歲,南宮山鎮人,2008年4月因不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法在民政局登記結婚,便冒用同村村民許某(女,27歲,南宮山鎮人)戶籍信息辦理身份證,后與丈夫鄭某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后造成許某無法登記結婚。嵐皋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陳某處以罰款1000元處罰,對鄭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對違法冒用的身份證被依法予以收繳。
3月5日,該局石門派出所查處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證信息的違法行為。經查:違法行為人汪某(男,48歲,石門鎮人)因要外出務工,考慮到年齡偏大不好找工作,便冒用同村村民桑某(男,39歲,石門鎮人)身份證信息辦理身份證。目前,嵐皋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定,依法對汪某處以200元罰款處罰。對違法冒用的身份證被依法予以收繳。
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