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制式公務車輛的使用管理,確保安全、高效、文明用車,嵐皋縣按照公車治理的相關要求,出臺了《制式公務車輛管理使用暫行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適用范圍。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中依照中省市有關規定配備、購置的用于執法執勤或開展專門業務的具有統一外觀標示的公務車輛均適用該規定。
二是靠實管理使用責任。制式公務車輛的管理使用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安排一名班子成員專門負責分管制式公務車輛的統一管理工作。因違反《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或致使車輛損壞、丟失以及在社會上引起不良反響的,由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和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并從嚴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黨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是規范駕駛員選用標準。制式公務車輛的駕駛員必須選用政治素質好、駕駛技能高、品行端正的工作人員。連續駕齡不滿三年或有重大違章記錄者不得駕駛制式公務車輛。駕駛制式公務車輛必須做到機動車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工作證“三證齊全”。系聘用人員的,還需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準駕證》。駕駛員因工作變動、調離的,由所在單位收回制式公務車輛《準駕證》。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每年對制式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職業教育和法律法規培訓考核,考核未合格者不得繼續駕駛制式公務車輛。
四是嚴明管理使用紀律。建立和完善制式公務車輛派遣審批、使用登記、定點維修、定點保險和車輛使用定期公示制度。駕駛制式公務車輛除嚴格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國家其它關于制式公務車輛的使用規定外,還必須做到包括將制式車輛或證照交由未取得制式車輛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搭載與執行公務無關人員,用于個人出行、旅游、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等情況在內的“十個禁止”。制式車輛完成出車任務后,必須及時停放在本單位指定地點,節假日期間,除值班備勤外,其它車輛一律封存停駛。規定還特別強調,駕駛制式公務車輛的駕駛員和隨行人員,遇到自然災害、警情或群眾救助,必須立即停車給予救助或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