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城市景觀風貌,維護戶外廣告經營及其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戶外廣告產業健康發展,日前,寧陜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寧陜縣城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規范城區內單位和個人從事戶外廣告設置活動的管理。
該《辦法》中的戶外廣告包括利用公共、自有和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它戶外場所的城市空間及利用交通工具等其它途徑以各種方式設置的戶外廣告。凡申請在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應征得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或者場所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并簽訂租賃合同后,由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人持租賃合同、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向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定交納戶外廣告設置空間使用費,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設置戶外宣傳站(點)、充氣裝置、實物造型和沿街單位、商場、門店設置牌匾、燈箱、畫廊、櫥窗等廣告,以及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進行門面改建、裝修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持設置效果圖、施工圖等有關資料到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范管理設置手續;凡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的,由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戶外廣告設置權轉讓應當到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戶外廣告受讓必須具有戶外廣告設置經營資格。
該《辦法》規定,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標準,與城市容貌相協調;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戶外廣告經營者應按登記的廣告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設置發布,不得自行改變;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計量單位應符合國家規定,書寫規范準確,路牌和樓頂噴繪廣告應標明設置者、起止使用時限和登記號;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并不得影響公共設施功能,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該《辦法》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危害市政、交通、電力、園林、通訊、熱力燃氣等公共設施安全的;利用違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行道樹或者損害綠地的;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在縣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的設施和區域設置的;其他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要求,不宜設置戶外廣告的。城區街道禁止懸掛任何性質的跨街橫幅。
該《辦法》指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屏一般不超過10年;期滿需要延長設置的,應當于到期之日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于活動結束后3日內予以拆除;已經批準,需要延長時間或者變更其它登記事項的,應當向設置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5日內做出準予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地點、審批要求和時限組織實施,并自核準之日起3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工作,逾期未設置的,視為自動放棄設置權;廣告畫面空置超過20日的,戶外廣告設置經營者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由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施工技術資格的單位承建。
該《辦法》規定,在建(構)筑物上設置荷載較大的戶外廣告,必須由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正規結構圖設計,并報原建筑設計部門核算后,提供廣告設置安全性證明,再報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置審批手續。大型戶外廣告施工,應委托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進行強制性監督?⒐ず,由戶外廣告設置經營者組織設計、施工、工程質監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辦理完善相關責任保險手續。
該《辦法》規定,所有戶外廣告經營者必須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從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人應填寫《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申請材料完備,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戶外廣告設置行政許可決定。未經登記、審批,擅自發布戶外廣告及發布廣告內容違法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管理要求的,由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該《辦法》同時指出,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戶外廣告應重新進行登記、審批。凡屬財政(含部門)投資建設的戶外廣告均由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調配使用。設置權有償出讓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管理。本辦法自2013年10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