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方亮)近日,平利縣檢察院在審查一起輕傷害案件時,準確把握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成功運用刑事和解訴訟程序辦理該案,使被害人損失得到賠償,受損的社會關系得以恢復。
2016年12月,謝某將被害人李某認錯,糾集黃某將其打傷,當日,李某送醫治療。后經鑒定,李某為輕傷二級。案發后,謝某、黃某被采取強制措施。雙方家屬就賠償多次協商,均因數額分歧而無果。
審查時承辦人發現,謝某、黃某屬初犯,有認罪、悔罪表現。兩人愿賠償,但家庭困難,希望被害人在賠償數額上適當讓步。了解這一情況后,我們多次走訪被害人,給其轉達兩人想法,同時對謝某、黃某的家庭情況展開調查,證實兩人說法的真實性。最終,李某考慮到兩人家庭情況,主動與其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并表示對犯罪行為予以諒解。
后經審查認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自愿、真實、合法,并實際履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謝某、黃某作出不起訴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