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方亮)6月8日,由平利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文某、朱某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兩人為自己盜竊電纜的犯罪行為付出代價。
經查明,2016 年10月,家住安康城區文某、朱某受公司指派到平利縣廣佛鎮從事通信設施改造升級工作,按要求將電纜改造為光纖,提升通信能力。在施工過程中,兩人在未接到有關部門通知的情況下,自作主張,利用施工所用的腳爬、扳鉗盜割電纜230余米。后將電纜變賣贓款用于個人開支。2016 年12 月,兩人再次盜割電纜200余米逃離現場時,被派出所民警現場抓獲。
案發后,經鑒定被盜電纜價格和恢復成本共1萬余元。法院考慮到兩人主動認罪、悔罪,其家屬代為賠償了被害單位損失的情況下,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