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網訊 (通訊員 張凡妮 郭。┙,石泉縣后柳司法所成功調解一起林權引發的糾紛,確定了雙方邊界,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糾結了近30年的“心病”。
家住石泉縣后柳鎮中壩村的黃某和肖某本是親戚,因為一塊林地竟然30年不往來,事情發展到現在,雙方經常惡言相向,還因此發生打架受到治安處罰。都是一塊林地惹的禍,原來兩人位于小地名叫龍鼻嘴的林地相鄰,30年前,兩家曾以柏樹和石頭等地標物區分邊界,后因年久邊界模糊和知情長輩均已過世等因素,原地標物均遺失,造成雙方邊界區分困難,形成爭議。雖經鎮林業部門、司法部門、村兩委班子和村民小組就兩人的林地劃分了邊界,但因兩家人在林地邊界問題上摩擦不斷,吵吵停停,一直未完成此塊林地的確權。今年初黃某再次就該片林地所有權問題與肖某發生糾紛,村委會數次組織調解均未果。
后柳司法所得知情況后,立即匯通綜治辦、林業站組成聯合調解小組,趕赴中壩村進行調查取證。經過為期半個月的走訪和實地查看,調解人員了解到雙方爭議林地情況特殊:兩家林地中間還有部分為村組集體林地,且此塊林地的劃分一直不明確。其中肖某和黃某均有1984年林權“三定”時的林權證明,但肖某的林權證明上所屬林地面積存在爭議,疑為人為修改。雙方林地邊界劃分一直不明確,且黃某認為隸屬村集體的林地應該被集體收回,不屬于肖某。在充分調查取證后,調解人員組織雙方當事人在中壩村村委會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爭論焦點仍集中在邊界的確定問題上,雙方一度僵持不下。根據調查走訪,以及知情人現場說明,調解人員指出,根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相關規定,20世紀80年代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的林業“三定”時期依法核發的林權證等材料、文件可以作為調處林權糾紛的依據。針對當事人雙方林扒中存在村集體林扒地的劃分,故調解人員建議先測量出黃某爭議林地的面積,以黃某林權證上的面積為準,重新勘定邊界。調解人員耐心反復的講法理、擺證據,用事實消除雙方當事人的誤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根據實地測量,黃某爭議林扒最終劃分面積為兩分,肖某稍作退讓。林業站工作人員重新為雙方勘定了邊界,一起幾十年之久的糾紛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