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通訊員 謝立松)訂婚后欲分手,卻因彩禮退還問題對簿公堂。近日,紫陽法院受理了一起彩禮退還案件。
2022年10月,紫陽縣高橋鎮賈英俊(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與甄美麗經人介紹認識后確立了戀愛關系。2022年11月,賈英俊為甄美麗購買了價值1605元的項鏈一條。2023年1月,賈英俊購買了價值5211元的足金手鐲一個送給甄美麗。當月,賈英俊與甄美麗舉行了訂婚儀式,賈英俊向甄美麗支付禮金59000元,在訂婚過程中,賈英俊支付改口費共3002元、買禮品花費3000元。后甄美麗以 “三觀不合、家庭不和”為由提出拒絕與賈英俊履行婚約,故賈英俊向紫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甄美麗返還財物74818元。
紫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確立戀愛關系、結婚時所相互交付的一種禮金,這種禮金是一種附條件贈與,其成就的條件是男女雙方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本案中,賈英俊依當地風俗于訂婚時給付甄美麗的59000元以及為甄美麗購買的足金手鐲,是基于雙方的婚約而產生,體現了一定的風俗性而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普通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彩禮。
對賈英俊訴請甄美麗返還價值1605元的項鏈一條,該項鏈系2022年11月8日所購買,應視為雙方戀愛期間賈英俊贈與甄美麗的財物,無須返還。對賈英俊主張的改口費,系雙方訂婚后,賈英俊父母及親屬為表示祝福并認可甄美麗成為家庭新成員等角色的正常贈與,且數額不大,不應認定為彩禮。對賈英俊主張的購買過節禮品等費用,賈英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上述費用的具體數額,即便是存在購買過節禮品,也是基于傳統節日的一種禮尚往來,不應認定為彩禮的范疇。故對賈英俊要求甄美麗返還項鏈、改口費及購買禮品等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部分彩禮錢用于了共同生活開支,結合當地習俗,2024年3月,紫陽法院判決甄美麗返還賈英俊彩禮共計35000元及價值5211元的足金手鐲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