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
關于在中心城市實施機動車禁止鳴喇叭措施的通告
為進一步減少和控制機動車噪音污染,營造安寧、和諧的人居環境和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決定在安康市中心城市區域內實施機動車禁止鳴喇叭,現通告如下:
一、禁鳴區域
漢濱區:東壩漢江大橋以東、瀘康大道以西,環城南路以北,西津漢江大橋以東區域;火車站進站路、出站路、安瀾路以及江北大道以南區域。
高新區:高新十路以東、新安康大道以南、安康大道以北、安瀾路以西區域。
二、禁鳴時間
全天24小時。
三、禁鳴對象
所有機動車。
四、禁鳴規定
(一)機動車駕駛人應嚴格遵守本通告規定,嚴禁在禁鳴區域內鳴喇叭。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鳴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救車等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公務時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使用警報器。在非執行緊急公務時不得使用喇叭和警報器。
五、禁鳴處罰
對違反禁鳴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原2008年發布實施的禁鳴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安康市公安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