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1、非法性:“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 家金融管理規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為“一行兩會一局”(“一 行”是中國人民銀行,“兩會”是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一局”是外匯管理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吸收存款、公開發行證券、公開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等),都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
2、利誘性:非法集資一般都許諾還本付息。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3、社會性:“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