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條例》總結了以下幾種形式:
1.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2.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 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3.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