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話題#微信群聊天被罵群主不作為或擔責#引發網友關注。
日前,廣州互聯網法院通報一起典型案例,如果微信群里出現罵人的行為,群主“慢作為”或“不作為”可能要擔責。
微信群里長期頻繁辱罵他人
群主“慢作為”惹來官司
廣州一家物業公司的員工李華(化名)為履行物業管理需要于2018年創建一個小區微信群。但從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區業主在群內長期頻繁發布針對張小然(化名)的惡意辱罵言論,張小然多次在群內及通過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擔任群主的李華發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群主李華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內發布公告提醒群成員注意文明用語,并于19日解散該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時間內未采取其他措施。
張小然對微信群內發表辱罵言論的業主提起侵權訴訟,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業主在群內發表辱罵言論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判令業主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張小然認為物業公司的不當行為是其名譽受損的重要原因,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因員工李華創建微信群的行為系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故由此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而物業公司對微信群內的侵權行為負有注意義務。
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及時履行群主管理責任,加重張小然名譽受損的程度,其過錯程度明顯小于直接侵權人,其責任亦應小于直接侵權人,判決: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告欄張貼聲明向張小然賠禮道歉,聲明張貼時間不得少于30日;駁回張小然的其他訴求。該判決已生效。
群主為何要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責任具體包括哪些?
據@法治日報,根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也就是說,微信群主負有對微信群的管理職責,須履行注意義務,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
不過,對微信群主是否盡到了其應負的注意義務判斷標準不宜過高,不能苛求群主時刻保持對群內言論的密切關注,群主盡到積極預防、阻止群內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認定其盡到了應負的注意義務。
一般來說,群主需做到以下三點:群主立群規,明文規范群成員;如果群成員發布不良信息,應及時將發布者禁言或踢出群聊,避免不良信息傳播的可能性;及時向相關平臺、部門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