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嗎?
一、《環境保護法》的內涵
《環境保護法》指的是以保護環境,防止人為破壞為主要目的,調節人類利用環境的一種法律規范的集合。
從字面意思看,環境保護法首先具有強烈的目的性。人類進入工業時代以后,為了尋求快速發展,只能犧牲環境和資源,進而實現生產能力的飛躍。那時候人類社會還沒有意識到生態環境被破壞,資源被惡意消耗的嚴重弊端。
人類進入21世紀,自然災害逐漸升級,人類開始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其次,環境保護法,意在調節人類利用環境關系,樹立環境保護意識。
最后,環境保護法的內容涵蓋較多,集合了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等方面。環境保護法需要相關法律部門參與,更需要全人類的加入,才能真正實現環境保護法的現實意義和價值。
二、《環境保護法》的設立
1979-1993 法規建設階段
01
1979年9月,我國第一部環境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試行)》頒布, 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開始步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02
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提出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03
此1982年頒布《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排污收費制度正式建立。
1993-2011 規;卫黼A段
01
1992年,聯合國召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大會提出可持續發展戰略。
02
1994年3月,國務院通過《中國21世紀議程》,將可持續發展總體戰略上升為國家戰略 。
三、《環境保護法》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新中國成立之初
這時的環保法主要是對一些自然資源進行管理和保護。譬如,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是我國的第一部礦產資源法規,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我國關于礦產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都有了規范和保障。自此以后,我國的立法者開始逐漸重視環境保護法對于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意義;
1979年9月13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
1989年12月26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4年4月24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現在
新《環保法》的正式確立和實施,將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建設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新《環保法》加強了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意識,對于企業和個人的行為也分別做出了不同的規范和限制。
新《環保法》的確立和實施,將生態環境保護與我國經濟、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設都歸到社會主義建設的組成部分,協調人類活動和自然保護之間的關系。
可持續發展是新《環保法》的初衷和目的,通過新《環境保護法》的確立,越來越多國民的環保意識開始覺醒,為我國的環保事業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