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紅怡
以借條形式的民間借貸在生活中廣泛應用,民間借貸中第三人在借條上簽名很常見,由于在簽名之前沒有書寫是“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等字樣,是否應該承擔還款責任?近日,石泉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案件。
2018年劉某因資金周轉向李某借款10萬元,雙方簽署借條并約定了利息。借款到期后,劉某未能償還李某借款。2021年,李某與劉某通過協商結算,將2018年至2021年之間約定的借款利息計算入借款本金,重新出具了一張借條本息合計14萬元,劉某在借條上簽名捺印,劉某父母在借條空白處簽名。后經李某多次向劉某催要借款無果,遂將劉某及其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中劉某認可借款事實,其父母雖在借條的空白處簽名,但并未明確其系借款人或保證人,劉某在借據右下方書寫“借款人:劉某”,劉某父母在借據落款時間下方空白處簽名,李某主張劉某父母為共同借款人,僅以借條上有劉某父母簽名無其他證據進行佐證的情況下,無法證明其作為共同借款人向李某借款,借條中呈現的內容也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具有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認定,劉某父母不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提醒,借貸有風險,簽名需謹慎。民間借貸中,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兩個主體外,還可能會存在其他關聯人,借條上的簽名涉及責任承擔的問題,無論是作為借款人還是出借人,書寫借條的內容應當規范,清晰明確注明借款人、擔保人、見證人身份,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矛盾糾紛。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