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共五章,四十條。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活動,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
(二)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不得隨意丟棄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不得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未經批準,不得張貼(噴涂)廣告、懸掛宣傳品;
(五)不得在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設備、路面和樹木等處涂寫、刻畫、噴涂等;
(六)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得隨意采摘花果、攀折樹木、踩踏草坪,不得占用、開墾公共綠地;
(七)自覺遵守有關控制吸煙的規定,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吸煙的場所內吸煙;
(八)自覺履行傳染病防治有關義務,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檢驗檢疫、隔離治療等應急措施,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科學佩戴口罩;
(九)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范。
第九條規定明確了公民在愛護公共環境方面的責任與行為規范,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維護公共場所的干凈整潔是公民的責任。包括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如垃圾桶、公廁等。公民應該將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內,避免隨地吐痰、便溺,以及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同時,也要注意不隨意丟棄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保持公共場所的整潔。
其次,禁止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其他廢棄物。這種行為不僅會造成空氣污染,還可能引發火災,對環境和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
在城市管理方面,未經批準,不得張貼(噴涂)廣告、懸掛宣傳品,以及在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設備、路面和樹木等處涂寫、刻畫、噴涂等。這些行為會破壞城市的美觀和整潔,影響城市的形象。
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也是公民的義務,不得隨意采摘花果、攀折樹木、踩踏草坪,以及占用、開墾公共綠地。這些行為不僅破壞了城市的生態環境,也影響了城市的美觀和宜居性。
在健康方面,公民要自覺遵守有關控制吸煙的規定,不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吸煙的場所內吸煙。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應該遮掩口鼻,科學佩戴口罩,以防止傳染病的傳播。
自覺履行傳染病防治的有關義務也是非常重要的。公民應該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檢驗檢疫、隔離治療等應急措施,共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總之,這些行為規范對于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質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義。每個公民都應當認真學習和遵守,從自身做起,共同營造美好的城市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