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共五章,四十條。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十七條
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實行清單治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點治理行為清單并組織專項整治,治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本次《條例》在制定的過程中,廣泛聽取了人大代表、群眾關心的問題,積極回應了社會熱點問題,將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的隨地吐痰、亂扔垃圾,電動車亂停亂放、違規充電等行為納入規范之內。同時,《條例》寬嚴相濟合理授權,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授權市、縣(市、區)政府實行清單治理,政府根據城市管理需要動態調整清單內容。如,外省某市就將“亂扔垃圾,不按規定分類收集、投放生活垃圾;亂停亂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室內公共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出租汽車、網約汽車駕駛員說粗話、臟話,車內吸煙,拒載、繞行”等當地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行為納入該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規范治理范圍。對于本次《條例》暫未納入,且新出現的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行為,將由市、縣(市、區)政府納入治理清單,并開展后續整治和公布治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