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是城市外在形象的重要組成部分
既滿足了市民生產、生活需求
和城市發展的需要
又提升了城市文化底蘊和品位
愛護公共設施不僅僅是一種生活態度
更是一種文明習慣
《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共五章,四十條。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完善下列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和維修:
(一)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標識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綠化照明、停車泊位、充電樁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緣石坡道、輪椅通道、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廁位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集市等生活設施,合理規劃售貨、擺攤設點的時間節點和場所;
(五)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轉運、集中處置等公共環衛設施及其指示、標識牌;
(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國防教育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七)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休閑健身娛樂設施;
(八)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示標識;
(九)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法治宣傳欄和公益廣告宣傳欄等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公共設施。
愛護公共設施,為文明安康加分
希望大家攜起手來,監督不文明行為,弘揚文明新風尚,共同打造美好幸福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