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共五章,四十條。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條例》的法律責任章節中,對相關法律責任采用轉致適用的法律規定。對違反《條例》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明確了處罰的主體和依據,促進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依規嚴格執法。涉及較多的包括《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摘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并處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的,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的,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攜帶、遛放的家犬隨地便溺不予清理的,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的,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禁煙場所吸煙的,處十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對個人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