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共五章,四十條。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公民進行毆打、威脅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明促進,安康在行動。寄希望每一位市民,隨著《條例》的施行,引領和帶動您的家人和身邊人,從現在做起、從點滴小事做起,爭做文明有禮的安康人,共建文明城市,提升文明素質,樹立文明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