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記者 張喬 通訊員 王典根)3月30日,陜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召開《陜西省旅游條例》宣傳貫徹電視電話會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安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王莉霞出席并講話。
我市及各縣區分別設立分會場。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孝芳、副市長鄒順生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在安康分會場參加會議。
《陜西省旅游條例》于2015年11月19日經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將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陜西省旅游局局長楊忠武介紹了《條例》的主要內容及修訂過程,并就全省旅游系統學習貫徹《條例》做了發言。
王莉霞指出,《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我省旅游業發展增添了新的動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突出重點,認真學習貫徹實施好《條例》。要以《條例》為指導,銳意進取,開拓創新,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旅游需求,為圓滿完成“十三五”旅游業發展目標開好頭、起好步,為建設“三個陜西”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安東指出,旅游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修訂旅游條例是促進我省旅游業發展、進一步規范旅游活動的客觀需要,是推進我省法治建設、維護法制統一的具體實踐,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旅游業服務品質的重要舉措,是發展絲綢之路新經濟、促進融合發展,實現依法興旅、治旅的具體體現。旅游條例的修訂過程充分體現了中央和省委對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新要求。要加強組織領導,抓緊制定出臺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加強對旅游條例實施的監督檢查,全面抓好旅游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
以下為綜合整理內容:
新《條例》重點對鄉村旅游、旅游購物、戶外及網絡經營、旅游安全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其中,對“驢友”健身探險活動明確規定應提前備案,否則造成嚴重后果,組織者將面臨最高二萬元罰款,明知組織者未依法備案,參與者也將被處以最高二千元罰款。
旅行社不得誘導、強迫旅游者購物
條例規定,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旅游經營活動;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未經游客同意轉團并團;向旅游者提供虛假旅游信息、發布虛假廣告、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質價不符的服務;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向旅游者索取小費,向其他旅游經營者給予或者收受回扣;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務,拒絕履行合同;從業人員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向旅游者介紹和提供含有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違反社會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視等內容的旅游項目;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旅游景區及周邊經營者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方式,誘騙、強迫他人與其交易。否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旅游景區對特定人群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條例要求,旅游景區應當公開門票價格,公開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明碼標價。禁止強行出售聯票、套票;旅游景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示減免票價的對象和標準。
政府投資的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圖書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園、體育場(館)等,實行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應當實行價格優惠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逐步實行免費開放。
接到旅游投訴應及時處理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公布投訴受理地點、電話、網絡地址,受理來訪或者通過電話、網絡平臺的投訴。
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旅游投訴受理機構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受移交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再移交其他部門處理。受移交部門認為依法確屬其他部門處理職責權限的,應當通過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移交,并跟蹤負責投訴處理情況和答復投訴者。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移交部門和其他有權處理部門之間不得相互推諉。
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投訴受移交部門對事實清楚能夠當場處理的投訴,應當當場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在三日內將有關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者。一般的投訴應當在七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投訴應當在四十五日內處理完畢,并告知投訴者。
“要充分利用條例,敢于亮劍。”省旅游局局長楊忠武表示,各級旅游執法部門要以條例出臺為契機,履行法定職責,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對旅游市場各種不良行為,尤其是欺客宰客、強迫購物、零負團費、黑導黑車黑社等市場亂象要重拳出擊,加大檢查和懲處的力度。
楊忠武還提到,要及時處理游客的投訴,做好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到“十三五”末,我省接待境內外游客、旅游總收入、旅游投資總額、旅游就業總量均要比2015年翻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