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冀中星及其辯護人強調的不是故意引爆炸彈說法,公訴人認為其存在“間接故意”。其表示,攜帶炸彈去機場也可能造成危害巨大結果,冀中星故意制造爆炸物,充分為犯罪作出預備,明顯違背社會價值觀。
“他完全可以帶假的爆炸物,并說‘快走我有炸彈’。”公訴人表示,冀中星網上學會爆炸物制作方法,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有威脅,對行為和行為后果明確認知。在發傳單過程中,沒有人理睬,高高舉起爆炸物,追求放任爆炸結果。民警現場執法,他拒絕配合民警執法,躲避民警,倒手爆炸物,引發爆炸,主觀方面存在故意。
●辯方
無主觀爆炸故意不構成爆炸罪
冀中星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對本案定性錯誤,冀中星不是故意引發爆炸物。他認為,冀中星身上攜帶炸藥到國際機場尋求重視和關注的行為“很傻很天真”,但他的訴求通過報警、訴訟、上訪仍得不到合理解決,此行為可以理解。其表示,冀中星到達B出口沒有立即引爆炸彈,先散發上訪材料,但是沒有引起旅客和機場安保人員注意,才意圖高舉炸彈。
辯護人稱,現場視頻中,冀中星拿炸彈的左手放下時,在與肩齊平時爆炸,證明他“不小心觸碰開關”的說法是可信的。其認為,刑法114條關于爆炸罪的構成是故意引爆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刑法115條的過失爆炸罪中,構成要件是客觀方面過失爆炸造成市民重傷死亡的重大損失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因此,辯護人認為冀中星主觀不是故意,客觀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只是自己重傷和耳膜穿孔,因此并不構成爆炸罪或過失爆炸罪。
冀中星的第二辯護人稱,冀中星幾年前曾在老家的一個公交車站剝鞭炮,當地民警將此反映到冀中星所在鄉鎮,因此解決了低保問題,冀中星認為此舉有幫助,希望制造一個影響,所以此行為是為了解決問題,不是故意要引爆炸彈。
■ 庭審對話
“炸死人了還能解決啥?”
公訴人:為什么你要到首都機場?
冀中星:要表達一下我的訴求,我在廣東的時候,被警察的手下(治安員)打了,到了醫院還指著我不讓我治療,把我打成這樣。
公訴人:廣東東莞方面是否對你的問題作了結論,是否有明確的法院判決。
冀中星:有。但是我不服。
公訴人:你是怎么到的首都機場?
冀中星:我先坐長途車從山東老家到麗澤橋,然后乘出租車到了首都機場。
公訴人:你去首都機場帶著什么?
冀中星:去首都機場身上帶著包,包里有墊子,有褂子,還有手機。傳單印了20張,在一個店里復印的。到了北京,有安檢,怕安檢查出來,特意把炸藥從包里拿出來,用膠帶纏在腿上。
公訴人:你知道炸彈有多大威力和傷害性嗎?
冀中星:鞭炮火藥威力多大不知道,壓根就沒想(引)爆。沒想傷別人,也不想傷自己。如果故意引爆什么后果,根本沒想過這個事兒。
審判長:你還有什么要表達的嗎?
冀中星:我的目的很明確,我沒有必要(爆炸)。目的就是為了解決我的問題,我真的爆炸了,把人炸死了還解決什么,自己都死了還解決什么。絕對沒有故意(自殺),我來這干嘛?我在家里這樣做多好,我為什么跑這里來。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劉洋 王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