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獲賠最低千元起
為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送審稿》將對違法違規結果的懲戒改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
在刑事責任方面,完善了行刑銜接機制。在行政責任方面,強化對違法違規食品生產經營者、技術機構的處罰。如在財產處罰方面,將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額度由原法中5至10倍罰款提高到15至30倍,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民事責任方面,加大經濟懲罰力度,規定了最低額賠償制度。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賠償1000元。
《送審稿》還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信息發布
對違法行為媒體當監督
《送審稿》中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問題,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可能對社會或者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不得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
虛假廣告
設計及制作也會擔責任
《送審稿》中提出,要加大對虛假廣告的懲戒力度,并提出明知或者應知食品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的設計者、制作者、發布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與此同時,還將加大虛假檢驗報告或認證結論的懲戒。明確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