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通訊員 李文浩)6月11日,嵐皋縣法院審理的一起襲警案判決生效,被告人汪某某犯襲警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確襲警罪以來,該院審理的首案。
被告人汪某某在家中飲酒后前往同村曹某家中幫忙辦喪事,期間與杜某某發生沖突,打了其一耳光,杜某某隨即報警,汪某某返回家中。派出所接警后,民警與村支書前往汪某某家中調查核實,民警在詢問過程中,汪某某情緒激動,與民警發生沖突。在民警欲將其帶回派出所進一步調查時,汪某某辱罵、暴力襲擊民警,后在家人阻攔下離開現場。汪某某酒醒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自動投案。
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就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調查,引導控辯雙方就案件爭議焦點開展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深入剖析被告人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綜合考慮其自首情節、認罪態度等情況開展審判工作。整個庭審過程嚴肅莊重、節奏緊湊、程序規范合法,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在最后陳述環節,被告人汪某某對于自己的犯罪行為真誠懺悔,對于給別人造成的傷害表示深深的歉意。最終,法院判決汪某某犯襲警罪,拘役四個月。
此案的成功審理,充分維護了法律的權威,保障了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能的權利。下一步,該院將充分發揮審判執行工作職能,依法打擊暴力抗法、挑釁法律、以身試法的違法犯罪行為,為執法人員撐起法律“保護傘”,更好地維護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持續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切實營造“人人敬畏法律、人人尊重執法人員”的法治氛圍。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擔負著打擊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群眾安全的職責使命,維護民警的執法權益就是在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和諧穩定。我們要不斷提升法治意識,積極配合司法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切勿做出挑戰法律尊嚴、褻瀆執法權威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