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謝立松
紫陽高橋鎮賀某與吉某系朋友關系,2017年初,吉某向賀某父親借款7萬元,并承諾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021年2月,賀某父親因身患重病,在吉某的同意下將該筆借款的債權轉讓給賀某。吉某收回了向賀某父親出具的借條,并向賀某出具借條一張,約定三年內還清。
借款期限屆滿后,吉某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賀某起訴至紫陽法院,要求吉某償還借款本金7萬元、利息1.5萬元,并請求以7萬元為基數,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紫陽縣農商銀行三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還款終結時止,同時要求吉某承擔法律服務費5000元。
紫陽法院高橋法庭受理此案后,及時與被告吉某取得聯系,了解案件情況,吉某認為借條出具后已經向賀某支付了5000元利息,應予扣除,并請求法官從中調解,能讓賀某就借款利息及還款時間作出讓步。
承辦法官發現雙方對于欠款的基本事實爭議不大,只是在還款時間和利息結算方面有一些分歧,有調解的基礎,且符合適用訴前調解程序,為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承辦法官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決定將案件通過人民調解途徑解決,遂邀請高橋鎮司法所、高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到法庭參與調解。
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詳細分析了雙方法律責任及風險,闡明“訴前調解+司法確認”在縮短訴訟時長、減免訴訟費用方面的優勢,引導雙方當事人在還款時間、還款利息上達成一致意見,高橋鎮司法所長、人民調解員從雙方應珍視多年情誼的角度切入,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各自讓步。最終,吉某與賀某達成調解協議,吉某自愿償還賀某借款本金7萬元、利息1萬元,本息合計8萬元。此款當場履行1萬元,2024年12月31日前償還1萬元,2025年12月31日前償還3萬元,2026年12月31日前償還3萬元。
雖然雙方達成了共識,但是吉某能否按期履行協議內容依然讓賀某十分擔憂。針對賀某的顧慮,承辦法官引述了相關法律法規,告訴二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可以在法庭申請司法確認,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二人遂在承辦法官的指導下提交了司法確認申請書,法庭立即進行了司法確認,給賀某吃下了一顆“定心丸”。